浙江:縣級以上政府可依法規定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

新京報快訊 據浙江人大網2月7日發佈消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0年2月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有關規定精神,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堅持黨建引領,採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手段,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省、市、縣(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等防護網絡,發揮“最多跑一次”機制的作用,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縣(區)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於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五、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病人救治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謀劃制定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恢復正常生產後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

七、本省充分發揮“浙政釘”平臺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浙裡辦”平臺實行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社保、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八、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九、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十一、省人大常委會和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省人大常委會和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彙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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