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提醒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
危害公共安全的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5日,張家口市公安局對賈某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河北北方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醫生賈某某,從海南三亞旅遊返回張家口後,在被海南省三亞市疾控中心明確告知其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需隔離觀察的情況下,未嚴格執行隔離觀察要求,反而自行三次前往醫院就診,另有其他違規行為,導致家人鄰居同事等多人密切接觸。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傳播突發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之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明確的“故意傳播突發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 的方法。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對於本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來源 張家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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