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致企業“延期復工”:與勞動法相關七個熱點問題剖析

範海雲 協力法訊

新型肺炎疫情致企業“延期復工”:與勞動法相關七個熱點問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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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發布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2020年1月26日,蘇州市政府率先發布通告“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8日24時”,1月27日上海市政府發佈了“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通知,蘇州、上海兩地皆因疫情防控原因增加了“延長復工”的舉措。春節原假期為2020年1月24日-1月30日,現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蘇州、上海兩地“延長復工”則從2月3日開始起算。

圍繞企業“延期復工”的服從執行、假期性質、工資計算、在家辦公、年休假衝抵等七個熱點問題,筆者進行相應梳理剖析,供參考。


一、“延期復工”通知所涉區域內企業可以不服從、不執行嗎?

不可以。

所涉區域內企業需服從延期復工通知,不得讓職工提前復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條、65條、66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等。


但延期復工也排除了特殊行業。2020年1月26日蘇州通告規定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除外。1月27日上海市政府通知規定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另外,根據蘇州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意見,如果目前正在生產的企業,且元宵節前沒有返蘇人員,繼續生產不會造成人員流動的企業,可以維持現狀繼續生產。


二、“延期復工”的延長假期屬於法定節假日或週休息日嗎?


不屬於。

法定節假日是基於節日慶典,全國法定節假日為11天。2020年春節假期中僅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同樣,“延期復工”延長假期也不屬於週休息日,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每週星期六、星期天為週休息日,週休息日是常態性的休息。筆者認為基於有效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延期復工”延長假期不屬於國務院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或週休息日,可以參照部分公民放假辦法,即上班不額外支付加班費,遇雙休日也不額外補休。“延期復工”的延長假期具體性質有待蘇州、上海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一步規定。


三、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與蘇州、上海企業“延期復工”衝突嗎?


不衝突。

2020年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發佈,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春節假期是從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而原來的春節假期是從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表述,以及未休應安排補休的規定,可以判斷延長假期仍然屬於春節假期,國務院春節假期延長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對全體公民臨時增加的假期,春節延長假期期間上班應當屬於加班,不能補休的按照勞動合同法休息日的加班標準支付200%的加班費。


蘇州“延期復工”假期為2月3日至2月8日、上海“延期復工”假期為2月3日至2月9日,根據防疫屬地原則蘇州、上海疫情地區的地方規定優先執行,故蘇州、上海企業“延期復工”假期與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不衝突,從2月3日開始起算。


四、“延期復工”期間職工工資怎麼結算?


在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目前兩地“延期復工”期間均在企業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規定標準支付即可。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五、“延期復工”期間2月3日-2月7日職工在家辦公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不需要。

無論是2020年1月26日蘇州市政府率先發布的通告,還是1月27日上海市政府發佈的通知可見,涉及的特殊行業職工在2月3日-2月7日工作日均是正常出勤上班,並不涉及加班及調休補休;同理,普通行業“延期復工”期間在2月3日-2月7日職工在家辦公企業無需支付加班費。


六、“延期復工”期間假期可以用帶薪年休假衝抵嗎?

可以。

職工休年休假是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來統籌安排的,單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權,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延期復工”期間用帶薪年休假衝抵實際上企業如此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既響應政府號召不提前復工,同時不會額外增加企業用工成本,又沒有損害職工利益,兼具公平合理。因此,若企業由於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生產,而統一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休年休假,筆者認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七、“延期復工”期間,職工拒絕在家辦公作違紀處分妥當嗎?

不妥。

因在家辦公改變了勞動者與企業約定的原有勞動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當然,勞動者也可拒絕同意在家辦公,企業不得據此對職工記曠工處分或者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職工,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會產生違法解除的風險。


以上意見不作為正式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文章成稿後,浙江、常州兩地先後宣佈“延期復工”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延長2020 年春節假期的具

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

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1月26日
為維護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落實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散和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實際,從即日起,實施以下措施:

各地各單位最大程度動員離蘇人員不得提前返回蘇州,本地人員做到減少流動。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8日24時;學校開學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17日24時。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除外。用人單位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於本市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現就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緊急通知如下:
一、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

發文時間:2020 年 1 月 24 日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 號)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江蘇省人大公告第 60 號)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滬人社綜發〔2016〕29 號)


第十二條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新型肺炎疫情致企業“延期復工”:與勞動法相關七個熱點問題剖析


範海雲

上海市協力(蘇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範海雲律師執業以來長期專注於勞動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實務,擅長企業的勞動人事、合同、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設計的管理和法律風險防範,併為企業家提供財富傳承管理。目前擔任幾十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代理了數百件勞動及其他相關訴訟案件,參與了大量商務談判、出具法律意見書、資信調查、法律培訓、人員安置等非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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