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時間期限。舉證期限規範了證據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夠起到規範案件審理的作用,防止和減少“證據突襲”。那麼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期限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目前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做法不一。有的仲裁委員會規定可以在開庭當天提交證據材料,有的則規定最晚在開庭前一天提交,有的開庭之後提交仲裁委員會也接收。甚至同一仲裁委員會各仲裁員的做法也不一致,出現“打架”現象。勞動爭議仲裁可以借鑑民事訴訟的經驗,明確規定舉證期限,以規範案件審理。比如,可以規定在立案後的某一時間期限內或開庭前的某一天進行證據交換,以固定證據和仲裁請求,防止當事人提交證據的隨意性以及“證據突襲”。

勞動法: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二、勞動仲裁中舉證責任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提供以下證據或者以下事實進行舉證:

  1、應當提供證明其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書面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材料。

  若用人單位並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提供一些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

  如: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可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用人單位出具或蓋章的勞動者獲獎證明、離職證明;其他工友的證言等。

  2、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

  3、勞動者主張工傷賠償的,應就存在工傷的事實及請求賠償的項目和計算的依據進行舉證。

  如:工傷認定、傷殘等級及鑑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支出的交通費和食宿費、安裝康復器具及花費等證據。

  4、主張醫療期或病休待遇的,應提供醫院診斷證明、醫院的病休建議書等。

  5、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本人或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舉證。

  6、主張工資標準應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或已事實領取的工資數額的,應就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如:勞動者工資由銀行代發,應當提供銀行存摺或銀行蓋章確認的工資發放清單或歷史交易查詢清單。

  另外,還有依法由勞動者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三、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反訴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被告,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的,目的在於抵消或者吞併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仲裁的反訴問題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是可以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反訴的。

  上述內容為大家簡要分析了“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是多久”這一問題。大家可以學習到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可見此條非常明確了舉證期限,但具體期限並沒有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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