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闖紅燈的行人,拒絕人道主義賠償會怎樣?

鍋大魚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或者什麼人道主義,機動車方是要賠錢的,只是賠多還是賠少的問題了,第一首先你不要說,只要是綠燈就可以,暢通無阻了嗎,一點都注意減速,等到前方真的有人走出來的時候,你才去踩剎車那樣請問你還來得及嗎?告訴你來不及啦晚啦,出了事還感覺自己有理,我怕啥的樣子大不了保險公司賠咯,但是保險公司也不會真的全部賠的,多少就要看事太的嚴重性了,還有現在是高溫期,站在馬路邊等紅綠燈的行人心情很急躁都很想趕快過去,所以有的會以為那車離我還很遠我跑快一點應該還可以過去吧,其實他不知道汽車也很快刷一下就沒了,所以留給家人就是痛苦的了,所以你也有做爭分奪秒的事情了


小木棍


人道主義賠償是必須的,你都把人撞死了,還一點都不賠償,像話嗎?你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了只狗或者其他小動物,你還得扔幾塊錢在高速公路上呢!俗稱買命錢。你丫的撞死了人,難道人命不比狗命金貴嗎?我認為賠償是必須的,應該定為,每撞死一個闖紅燈的,肇事司機必須拿出來一百到五百元來給死者家屬,如果全家都被你給撞死了,就把以上數額的買命錢扔到地上就可以了。要不然陰曹地府會找你麻煩的。同意我的觀點的請點贊喔!


克格勃流浪漢


首先你清楚自己在問的是什麼嗎?行人和機動車之間的事故,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是行人違章,機動車也會被判定承擔至少10%的責任。

其次,我不是在跟誰辯論這種定責合不合理的問題,凡是要跟我槓這個問題的,滾。

我只是在闡述,如果警察已經判定機動車要承擔次責的情況。題主務必要搞清楚,你在不服氣的,是這個次責,還是人道主義賠償。因為真的就是很多人在那堅持“我沒錯我沒錯”而混淆了這兩件不同的事情。

如果警察已經定責,機動車必須承擔次責的,那就必須按比例賠償相應比例的損失。

如果認為定責有問題,請律師打官司,要求重新定責。

如果什麼都不做,既不打官司,又不爭對次責進行賠償,小心這個賠償會對你的信用及其他工作生活帶來問題。

以上是針對“別弄混次責賠償和人道主義賠償”這兩件事。

如果你確定你問的是人道主義賠償的部份,那這確實不是法定義務,你可以拒絕。


數據弟


行不通。首先交警大隊事故組會在《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或多或少負點責任,比如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紅綠燈路口沒有注意觀察等等,判定負主要或次要責任,從而進行賠償,另外《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所以,你一分錢不賠肯定是不行的。


老谷禪1


如果汽車進入路口時,沒有超速,盡到了減速觀察的義務,我認為可以考慮零責任!比如說通過人行道時車速已經低於30,且遇到行人時確實有採取規避措施的姿態!當然了,現實中大多數這種事故,車主都是有責任的!

另外,我覺得人道主義賠償的說法很不合理,如果是車主無責,那麼人道主義賠償為什麼需要無辜的人去承擔?我認為應該是政府承擔!

責任是責任,人道主義是人道主義,不能和稀泥!我認為可以規定,車輛在路口、人行道這樣的地方,撞死行人,必須擔責!但是不能說這是人道主義責任!


寫代碼的熊


發生交通事故至人死亡的,首先要看交警如何定責,根據定責不同分兩種情況:

一、承擔同等責任及以下,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這種情況車輛的交強和三者險都夠。無需額外賠償。

二、主要責任及以上至人,車主是要負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在保險公司的民事賠償限額外,需要另外給付死者家屬一比費用,以獲得家屬出具諒解書。

為什麼要諒解書呢?因為獲得諒解後法院會判緩刑,不影響正常的生活工作。如果不能獲得諒解書,法院會判實刑,必然會影響生活工作的,尤其是公職人員,開除公職是肯定的。


痛哭著回憶


作為人首先要有生命保障意識,俗稱第六感。有紅綠燈時,不管是車還是人都有義務遵守交規,行人亂闖紅燈發生死傷,行人就必須自行買單並賠償車主損失,在交法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弱勢,強勢之分,這樣就可杜絕碰磁事件的發生。車和行人之間較量用一句話說明,外強中乾。


雪龍一號


無論什麼情況,車撞了行人都必須起碼重賠(除了碰瓷),還不能一律按交通事故認定,更不能只是人道主義賠償。道理再簡單不過,一律按交通事故,一律人道主義賠償,就會正中報復社會者的下懷,就會草菅人命!行人撞紅燈有錯,有錯但不是死罪,是死罪也不應由車方來執行!


如全長極


人道主義賠償如果報銷公司出錢那我願意賠償,如果要我袋裡掏出來我就不願意,憑什麼人家犯錯我買單?我建議法院或交警隊出錢賠償


海門嚴氏


所謂機動車是特指通過燃料,或電池作為動力,到車輛管理機關領取車輛行駛證的車輛。既然機動車是由人駕駛,它就不會像大腦指揮身體部位那麼靈活和迅速。它都會產生延遲,這種解釋服合科學道理。我們的公共道路幾乎每個路口都裝有交通管理指示燈,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紅綠燈。為什麼路口要裝紅綠燈呢?大家都明白這個道理,紅燈停綠燈行這是幼兒園小朋友都明白事。國家以立法的形式,頒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我認為既然是法那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什麼車輛在綠燈允許通行時,必須給紅燈禁行的過路人讓路?這無異會造成交通壓力增加,減少了時間單位通行量,並且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們的國情有別於歐美國家,在學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時,要有選擇性學習。我們的管理部門出發點是好的,但也要有知錯就改的勇氣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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