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勞動關係管理要點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勞動關係管理要點

2月8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召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暫命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新冠肺炎”,英文簡稱“NCP”。疫情的肆虐給各行各業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響,全國各地所確定的復工日期基本為2月10日,這幾日各地政府開始陸續發出公告,指導部分企業復工,復工日期眼看到來,復工後的勞動關係管理將是企業面臨的一大挑戰,筆者結合國家最新出臺的政策規定,以點帶面,希望能給企業和勞動者帶來一些幫助。

  • 疫情期間政策彙總(國家層面)

疫情期間,人社部發了三個文《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國辦發了一個《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家層面的政策目前有這四個,還有一些地方政策,也大體是依據國家層面文件精神制定,就不一一搜羅了。

  • 管理要點一:因疫情受到隔離的職工,隔離期間企業應當支付工資,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政策依據:人社廳明電[2020]5號。
  • 管理要點二:正常春節假期結束至復工日期間(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正常的春節假期是到1月30日結束的,今年因疫情原因各地復工時間都有了較大的延遲,復工前工資怎麼算?分段來看,國辦《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強調了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也就是說1月31日至2月2日是休息日,職工不上班企業要正常支付工資,職工上班,企業是要按照200%標準支付加班費的。2月2日之後,雖然各省都出臺了延遲復工的政策(多數都是2月10日復工),但是2月3日至2月9日這段時間,國家沒有像1月31日至2月2日那樣定義為休息日,所以嚴格意義上講應當稱為“停工日”(這個邏輯很重要,明白了這一個點,很多問題就清晰了)。那麼停工日的工資怎麼支付?按照國務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的規定,非職工原因停工停產的,不超過一個月,無論職工是否有上班,都應當正常支付職工工資,當然上班的職工按照正常標準支付工資即可,無需支付加班費(不上班的同學算是撿了個小便宜)。
  • 管理要點三:復工前能否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還是按照要點二分段來看,1月31日至2月2日是不可以安排年休假的。2月3日至2月9日(甚至更晚),人社部發〔2020〕8號文中規定了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意思就是,如果能夠遠程辦公的,就遠程辦公,視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不能遠程辦公的,可以安排帶薪年休假。
  • 管理要點四:2月9日之後仍然不能復工或者職工不能返崗的,如何處理?還是按照前面要點二中說的,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來執行。
  • 管理要點五:感染職工的勞動關係管理問題。這塊主要涉及職工醫療期管理的問題,按照正常醫療期管理即可。關於醫療期管理的相關知識,可以參考筆者的另外一篇文章: 。
  • 管理要點六:安排值班的,怎麼支付工資。可以參考筆者的另外一篇文章:

暫時想到這麼多,希望能對大家有些幫助,大家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私信我。

最後要說一點,大家要明白職工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兩句話形容:“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唇亡齒寒”。人力成本(工資、五險一金)是最考驗企業現金流的,國難當頭,別說中小企業了,像西貝這樣的業界小巨頭都快扛不住停工帶來的現金流壓力了,何況眾多中小企業,西貝還有銀行肯救一把,批點貸款,中小企業拿什麼去貸款呢?扯得有點遠了,一句話吧,合舟共濟,共赴國難,祈禱疫情早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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