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這樣的行為要不得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時刻牽動著每一位市民的心。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依法防控,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平區普法辦運用新媒體開展普法宣傳,積極引導廣大群眾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和行為自覺,主動支持、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學有序推進聯防聯控,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今天,讓我們來聽聽和平普法講師團成員丁鵬律師運用真實案例,講解抗擊疫情相關的法律知識。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這樣的行為要不得

案例詳情

2020 年1 月24 日,根據湖北省某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安排,公安人員及政府工作人員等數人,對國道某路段進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執勤車輛,並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區道路封閉請繞行”的警示牌。

被告人陳某乘車經過此路段時,見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車腳踢封路執勤車輛,致車輛保險槓輕微損壞,工作人員上前說明封路情況並予以制止,陳某不聽勸阻,反而辱罵、毆打執勤人員,在此過程中,陳某將工作人員李某咬傷,將盧某某的執法儀摔至地上並踢傷其腹部。經法醫鑑定:盧某某主要損傷為左側第7、8前肋二處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李某面部受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三級。

2月4日,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於6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請公訴。2月7日上午,陳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一案,在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災害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疫情防控人員執行職務,並導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具有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等量刑情節,該院遂依法當庭宣判,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律適用

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啟示

我們看到,這個案例中,被告人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識,在疫情時期,仍不能做到守法、理性、配合、協作,觸犯了刑法的紅線,不僅影響了疫情防控,還使自己受到了法律制裁,身陷囹圄,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我們只要都能夠做到依法規範自身行為,按照法律規定要求自己,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就一定能夠同心協力,形成合力,共克時艱,取得這場和疫情的鬥爭的最後勝利。

供稿:法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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