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3家用人單位都違法,一定要給員工一大筆賠償金!找任何人都沒用!
工人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但受不公平待遇會吞噬並不意味著,小企業往往使用弱的工作態度和對員工的剝削工人的法律意識。
這種擠壓員工的情況在生活中並不少見,很多員工只能有苦往心裡咽,然而,工人們應該注意以下單位的行為,已經嚴重違法,工人們也要求單位賠償自己的賠償。
![這3種用人單位全部犯法,必須給員工一大筆賠償金!找誰都沒用](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案例一:
小王進入該公司兩年多,但該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合同。
當時小王的朋友告訴小王應簽訂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拒絕在合同上簽字,小王上的時間也看每月工資給自己,也就沒多想。
後來,小王參加了一個關於法律意識的公共課程,學到了僱傭合同的重要性,於是他回到公司的人事主管那裡,要求籤署一份僱傭合同。
但公司當場拒絕了。
小王告訴公司,如果不籤勞動合同,他們會提起仲裁,但公司仍然拒絕。
最終,公司支付小王兩次工資,小王也經常出去找另一家公司工作。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者就職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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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徐某在進入公司之前,公司承諾給他換了社保後再買。
在過去的六個月中,不過,該公司並沒有提到社會保險的問題,而這個時期也一再拖欠的工資。
徐某認為該公司的行為構成非法行為,並向法院提交了針對該公司的請願書。沒想到,這一告,還告贏了。
根據法院:單位工作人員報酬不是全額支付,不買社保,是非法的。
案例三:
小李給公司打了三年電話,最近因為公司重組,人事部主任會給小李打電話,說可能會有裁員。
小李本人明知公司業務調整與自身專業不匹配,遂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該公司也非常簡單,解除勞動合同的約定給予小李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僱主提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諮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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