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伙计注意!若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打,这些相关法律责任请熟知

岳阳市公安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二、严禁编造涉疫恐怖信息、虚假信息,严禁故意传播或故意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涉疫恐怖信息、虚假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严禁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却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隐瞒个人行踪可能造成病毒传播风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

四、严禁阻碍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严禁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

五、严禁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六、严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严禁违反规定继续开放娱乐场所、茶楼、网吧、棋牌室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严禁在上述场所聚集。

八、严禁不戴口罩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

九、严禁旅馆、民宿不如实登记、不及时传送住宿人员身份信息;严禁出租房屋不实名登记租户信息;严禁以上住宿行业未经报告,擅自接纳疫源区人员入住;

十、严禁制售假药、劣药;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

十一、严禁利用防疫或捐赠之名实施诈骗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十二、严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

十三、严禁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四、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等其他有害物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五、严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交叉感染;

十六、严禁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七、严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十八、严禁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特此通告。

岳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道路通行,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二、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行为。

三、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依法打击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故意与他人及不特定群体密切接触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依法打击进入车站、地铁、港口、机场、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碍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行为。

六、依法打击虚假制售医疗防疫物资,虚假募捐,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财物、实施诈骗的行为。

七、依法打击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上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八、依法打击旅馆不如实查验登记、不实时上传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住宿,房屋出租人不实名登记租户信息的行为。

九、依法打击殴打伤害医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正常秩序,妨碍医疗救护、疫情防疫等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十、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实施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湖南省公安厅

2020年2月6日

疫情防控中市民应知的十个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五、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九、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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