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由2700降到1400,不同意就不給籤合同,是你,你會籤合同嗎?為什麼?

貧下中農


有個塑膠加工廠,開頭招的工人積極肯幹,一月工資在一萬多點,一般般就八九千。但是周圍廠礦的工資就三四千,四五千。老闆都是趣利的,覺得給的高了,年底這一批工人,吃做在廠,準備明年再創輝煌歲月。

第二年工廠很早開工,工人們滿懷希望,新的一年又有好收成。老闆公佈工價,可是工價砍掉了五分之二。原有工人全部另謀高就走了。合同在那邊是一年一簽。

老闆又貼出了招工啟示,不到半月,工廠又開工了,工人又招滿了。

實際是老闆長時間的計劃的結果。

具體什麼工作的月工資從2700元,降一半多,達到基礎工資高點,也許工作格外輕鬆。而或者老闆的收入也有一定的困難,如某小區物業,僅以這一個小區計算,每年虧八萬,於是不斷地壓縮保安和清潔工工資,壓到本地最低保障工資高一點,乾的人同樣滿滿的。當然一少工資,原來的老員工心志受不了,肯定另謀生路或高就。也可能有極個別留下來,但我所知的這樣的事的全部員工沒有一個留下來的,畢竟現在選擇多,可以讓心放飛。至於勞動法也不可能干預企業收入分配,也只有協商解決,企業趣利或求生存,趣利可以干預,求生存,法律法規干預不了。就如買菜,如果僅二三攤位賣菜,只有啥價都買,如果菜市場大,一般得問幾家。

為什麼?皆因人的自由心,懷疑心,不屈服心,奮鬥心等支撐人的思維的結果。


愛拼才會贏7


您好,我從事了十多年的工廠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這個問題我來為您解答。

首先,我們把關鍵因素確定一下。

一、工資由2700元降到1400元。

二、如果你不同意,就不給籤合同。

那麼基於上面兩個關鍵因素,在其他條件確定的情況下,可以這麼去分析:

一、如果您經過考慮,在這家公司繼續做下去沒什麼發展前途了,那麼堅決不同意在降低工資的前提下籤合同;如果你覺得即便降低了工資,以後還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那麼也可以簽訂。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降低,是要經過雙反同意的,如果公司不管你同不同意,就是鐵定要你籤,那麼公司肯定是違法的,相當於變相逼迫你離職,這個時候你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讓公司支付你應有的經濟補償金,然後走人。

三、你得取證,首先要有公司降薪的證據,然後如果你不同意,公司就不給你籤合同的證據。這些公司在和你溝通中都會有的,注意保存。

四、帶上證據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理由就是“公司單方面降薪,且以不同意就不籤合同"的方式變相辭退你。這樣你可以拿到你的補償金。

其實,任何員工遇到這種情況,基本上已經確定公司不想要你了,或者放棄你了,所以乘早拿到自己的經濟補償金,找下一家吧!


打聽生活


工資從2700降到1400,降幅近一半,這誰受得了,所以員工不可接受。要知道,2700的待遇可是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公司想以降低薪資待遇為條件跟員工續簽合同,想以此逼員工就範或者離開,這實際上很愚蠢的做法,這直接會讓公司面臨很大的補償風險。所以,如果我是公司的管理者,絕對不會以降低薪資待遇來與員工籤合同的。如果我是員工,我也絕對不會以降低待遇的條件跟公司續簽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如果合同到期續簽的話,公司的薪資待遇不得低於原合同的薪資待遇。如果續簽合同的待遇低於原合同待遇,員工可以拒絕續簽,並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不過,員工要記住的是,公司降低待遇續簽合同的事情一定要有書面的證據,不能口說的。所以,如果公司口頭說續簽合同的薪資從原來的2700降低到1400,那麼員工必須要求公司提供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裡面的內容必須有寫薪資待遇。員工掌握了這樣的書面證據資料,就可以到勞動局投訴維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說句實話,續簽合同工資從2700降低到1400,這不僅違法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實際工作要求,公司這麼做的目的很可能是不想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想讓員工因為待遇降低而主動離職,從而避免支付員工補償。這種拙劣的技巧對於知曉勞動合同法的員工來說根本沒用,但對於還不清楚這個事情的人來說也許有效,因此員工遇到有關合同續簽的問題時一定要多諮詢。

總之,要續簽合同了,公司卻要求將工資從2700降低到1400才可以續簽合同,這明顯是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行為,員工是可以拒絕的,並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員工已經與公司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可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公司這麼做,員工拒絕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二倍賠償金。對於公司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續簽合同條件,員工必須拒絕,因為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Sir聊HR


不請自來,俺是千山雪。本人看了標題,火冒三丈。這公司是何等的垃圾,直接降薪一半,開了先河。其實2700元的工資並不高,但其實俺的工資也只有二千九百元,扣除保險實際到手也只有二千五百元,而且最近幾年,每年工資提高二百元,本人去年的年終獎金是八千元。如果今年你簽了合同,拿了1400元的工資,等於是一夜回到瞭解放前,本人2009年的工資也有1700元。你一夜之間回到了十年,是穿越了時空。本人覺得你老闆既然敢給你降薪一半。有兩種可能,一是趕你走人,二是料定你出了廠找不到工作,逼迫你簽下了城下之盟。如果這種事情出在俺身上,俺馬上拍屁股走人,這也太欺負人也,小心俺弄死你,這當然是句玩笑話了,匹夫不可奪志也.....




千山雪資深金魚玩家


如果是我,我肯定不會籤,反而,我會去告他!原因如下:

第一,籤合同跟同意降薪與否無關。如果你是第一次籤合同,那企業應該在一個月之內無條件跟你籤,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如果企業不籤書面合同,那它面臨的是兩倍工資賠償的風險,這個風險在企業,而不在勞動者,多以勞動者要做的是保留好企業用工的證據,比如工牌、發工資記錄等,如果發現企業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那你就可以申請仲裁!如果你是續簽,那企業可以選擇跟你籤或者不籤,但這個也是有前提的,不能以你不同意降工資為由。續簽勞動合同應該在維持原有的薪資和工作條件的基礎上,否則,勞動者可以拒籤。勞動者因此拒籤的,可以向企業要求經濟補償!

第二,企業如果要降低員工的工資,必須和員工進行協商,員工同意之後才可以,否則就是違法降薪,員工可以拒絕。如果企業強行降薪,那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第三,任何地方都會有最低工資,就算是降薪,也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現在很少有地方的工資是1400塊了吧?如果企業將員工的工資定位最低工資,也是違法的。


我覺得,如果企業不想用員工了,那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單方降低員工工資,既違法,也會打擊員工積極性,百害而無一利!


劉仕祥演講思維課


面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如果是我將會毫不猶豫的拒絕簽訂這份勞動合同,然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自己走人尋找下家。

一、用人單位使用強迫降薪手段,逼迫員工接受或自動辭職,這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典型表現。

現在很多的用人單位都喜歡採取各種手段,逼迫員工主動辭職,企圖一分不貼的把員工辭掉,以便減輕用人單位的勞動成本。

而這個問題就是用人單位企圖以降薪手段,逼迫員工主動辭職,殊不知用人單位的這種手段,明顯已經觸犯了《勞動合同法》。

①、此合同的簽訂沒有建立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之上,屬於無效合同。

用人單位完全就是自作主張,決定將工資降低,並沒有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一致,所以用人單位的這份合同應該是屬於無效合同。

即使勞動者簽訂了這份合同,那它也是屬於部分無效合同。

②、該合同的制訂程序不合法。用人單位涉及到變更勞動者工作報酬時,沒有經過相關的程序進行表決處理,完全是自主決定。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但凡涉及到勞動者的重大利益時,用人單位都必須要按流程步驟執行,否則便是不合法的。

二、收集用人單位違法證據材料和入職以來能夠證明自己工作的相關材料,然後提出辭職申請,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將用人單位這次要求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保存好,同時還要收集並保存好自已入職以來能夠證明工作的所有材料,包括合同、工資條、工作牌、平常工作記錄、通知等等。

畢竟這些資料在自己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不成功時,必將走申訴甚至是司法程序,到時候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按月工資2倍標準,為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只有能夠證明用人單位的違法,才能最終獲得月工資2倍的賠償金,所以要提前收集好用人單位的違法證據材料,才能確保萬無一失。

賠償金的獲得途徑與方法

①、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溝通解決;

②、協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只要勞動者勇於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我權益,才能遏制那些不良企業的私慾!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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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原來你的工資2700元,為什麼降到1400元呢?近一半的工資減少為什麼?,不會沒有原因的吧?如果沒有任何原因那就是違法,勞動法是對勞、資雙方共同的法律約束,不能隨意降低員工的正常工資。合同到期,續簽合同也是雙方自願的,有一條很重要就是單位簽約的工資不得違法,更不得低於當地工資規定的最低標準。你感覺工資太低,可以離開,再去找別的單位工作,你也可以提出1400元工資是怎麼來的?有何標準?

各省市勞動部門都會出臺相應的工資標準,企業也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制定工資標準,無論是幹部還是合同制工人都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得違法剋扣工資,工人也可以依法維權。


夏日之冰1


其實公司“工資由2700降到1400,不同意就不給籤合同”這樣的要求明顯就是不合理的,但是在實際操作當中為什麼會有很多勞動者在公司明明違法的情況下卻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呢?

這個就涉及到勞動者對於法律意識的淡泊,認為公司有這種行為那麼我去告就一定能贏,但是卻忽略了最終的一點就是證據的收集。公司確實有口頭通知員工“工資由2700降到1400,不同意就不給籤合同”但並沒有發出通知、公告等情況,這種情況下員工盲目離職並提起勞動仲裁基本就是員工自願離職的後果。

所以我們需要先梳理清法律問題,以“工資由2700降到1400,不同意就不給籤合同”為例,首先工資的降低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需要由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後,修改合同並重新簽訂。其次不籤合同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公司需要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

所以作為員工我們可以口頭同意降低工資,只要不籤勞動合同就接著工作,直到找到新的工作的時候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發工資並且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非要籤新的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收集公司要給你降薪的證據,比如公司給你的公告,在工作群中發佈的通知等等可以證明公司降薪的證據,或是在公司領導、HR與你溝通降薪事宜時進行錄音取證。

所以員工在遇到公司的違法待遇時,一定要靈活處理,積極收集對自己有力的證據,千萬不要隨意簽訂任何合同、文件,切不可衝動離職給自己維權增加難度。



東友律師團


這是變相裁員的手段,根本不是要和你籤合同。

解決這個問題分三步:

1,拿著原有合同,或者沒有合同,拿到工作時間在這裡的證明去勞動仲裁部門,那個解決方法是依法剛性解決,通常會和你進一步溝通補償問題。

2,把問題拿到證據發上互聯網,找一些大號的推手,讓信息飛起來,公司也會找你協商。

3,認慫,走人。

如果你選擇籤合同,那就是真慫了,這個很可怕,你可能走進萬劫不復,一生受人欺負!



廠工大人


1.把這個事實固定下來,就是要收集相關證據證明你說的事實。比如新合同文本,單位洩露工資是1400,最好有和公司HR談話的錄音等材料。

2.原合同到期,向公司表明不願意續簽合同。讓公司發合同到期終止的通知並辦理離職手續。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此種情況下導致合同期滿終止的,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員工。你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N的標準,即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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