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房东及广大租客、房客的告知书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增强全区房东及广大租客、房客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的自觉性,现就防疫期间拒绝如实提供信息、擅自出租导致疫情传播或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疾病等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东要全面排查和核实租户人员信息,如有从湖北地区或温州地区来的租户的,应及时上报村、居委会,引导督促疫情地区人员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宁,严控湖北、温州等重点地区的新租客、房客入住。各租客、房客要如实报告个人及随行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流动人口申报登记,积极配合属地街道、村社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来自或去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重点区域的租客、房客,已经返回的,应严格落实14天居家观察隔离措施。

二、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隐瞒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密切接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不服从居家医学观察或观察期内擅自出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七、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八、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望广大房东和租客、房客严格遵守,相互告知,相互监督。


雨 花 台 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

南京市雨花台区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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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房东及广大租客、房客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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