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外地来(返)汀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长汀: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外地来(返)汀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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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外地来(返)汀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长汀县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人员和外地来(返)汀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人员的登记调查、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外地来(返)汀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01

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法律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服从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02

依法查处违反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1.依法查处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违法行为。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查处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违法行为。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病毒传播危险,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查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查处未主动向居住地的村居或所在单位(企业)登记报告并签订承诺书等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020年2月12日17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重点人员和外地已来(返)汀人员必须主动向居住地的村居或所在单位(企业)登记报告并签订承诺书。外地即将来(返)汀人员抵汀后应立即向居住地的村居或所在单位(企业)登记报告并签订承诺书。在

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并纳入征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5.依法查处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中共长汀县委政法委员会

长汀县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长汀县公安局

长汀县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

网 编:陈炳林 邱冰花

编 审:吴德荣 黄建良

监 制:邓柱元

总监制:钟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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