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lu331707405


老哥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

涉及到經濟補償的一定不是正常離職,

要麼工傷、要麼病退、要麼老闆和你打牌的時候欠你錢了。

除非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務關係,你可以申請補償的。

好好努力吧,別想這方面了,老哥還在加班呢現在。

一會給老闆去個電話,要一點加班費先。

peace&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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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離職沒有補償金,離職補償金髮放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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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職是否有 補償金有以下幾種判斷方式:

對於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及情形:

經濟補償金=0,用人單位(含勞務派遣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17種 情形。

經濟補償金=N,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的 45種 情形。

經濟補償金=N+1,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1”的 3種 情形(即代通知金)。

一、經濟補償金=0

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17種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提出,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以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以脅迫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5、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6、勞動者死亡,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7、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經濟補償金=N

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的 45種 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7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剋扣工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3)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5)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7)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16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因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3)因用人單位被撤銷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4)因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5)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

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6)因用人單位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

(三)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被派遣勞動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12種情形:

(1)勞務派遣用工關係建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務派遣用工無法履行,用工單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3)用工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4)用工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5)其他因勞務派遣用工關係建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無法繼續勞務派遣用工,用工單位需退回的;

(6)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用工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8)用工單位被責令關閉的;

(9)用工單位被撤銷的;

(10)用工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12)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三、經濟補償金=N+1

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1”的 3種 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勞動合同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及法律依據

(一)計算年限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計算基數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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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乎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蓉城金融


一般公司的正常離職是不會按合同法給與經濟補償的,只有嚴格按合同法執行的大公司才會有經濟補償,這個相信很多人都深有體會。


農夫果園18058635657


一般沒有,自己放棄自己承擔


昂安納德


你都說了是正常離職。也就是你自己不想幹了。肯定沒有啊。除非你是老員工,公司看情誼份上額外補償。


林龍丨zErg


自己主動離職一般是沒有的,只有因公司原因提出的,就有,但好公司除外


同路人YOU


本店有看不出真假的名錶.....

正常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鈑一帶只表更帥


正常離職分工種,這只是圈子裡小範圍的補償。比如說你是中層以上管理崗位,老闆會給予你幾個月的補償。是為了讓你見好就收,不要挖他家的人。員工、中層以下的崗位是沒有的,有的生產主管也會得到一點補償,但都是為了讓那些離職的人別在挖他家的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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