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背景下大数据助力新冠疫情处置探讨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风暴快速蔓延,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都已进入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政府层面出台了非常多的疫情防控举措,希望能够尽快控制住疫情。

个人信息安全背景下大数据助力新冠疫情处置探讨

在此阶段,出现了疫情关键人群特别是确诊患者同行者及密切接触者去向难以准确定位、疫情防控物资供应链实时追踪困难等巨大挑战,尽管卫健、工信、公安、交通等部委提供了各自系统或平台的数据来助力疫情防控,但整体而言目前多方各类数据繁杂、散乱,缺乏有效联动的综合大数据应急处置机制和流程,极大影响着疫情防控的精准性、时效性和科学性。


本文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或"疫情")产生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为例阐述并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各方数据价值和个人信息安全背景下大数据如何助力疫情防控。(基于1月26日以来个人微头条整理加工成文,希望疫情防控的决策者执行者能更多考虑引入大数据的技术力量精准施策、精准防控,同时保护好民众的个人信息安全)

1 疫情防控涉及的大数据需求及应用简析

对于疫情防控而言,疫情的突发性和强扩散性决定了往往需要第一时间对特定关键人群进行甄别定位,以期较短时间在较小地域中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疫情的爆发;但若疫情发展、势态加重,出现疫病患者数量快速增长及传染范围扩大时,将会对本地域医疗系统乃至疫情保障物资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出现医疗一线人员负荷过载、医疗床位不足,医疗防护用具(K95级别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等疫情保障物资严重缺乏等情况,使得疫情防控难度快速增加,若防控速度没有跟上疾病扩散传播的速度,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为此对于疫情防控而言,多渠道快速高效获取有效信息就成为疫情防控的关键致胜之道。围绕上述"人"和"物",现阶段各行业线单位可用来助力疫情防控的信息情况如下表:

表1-1 可助力疫情防控的主要单位信息资源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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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信息归类在本文中暂以信息属性进行划分并编号,大数据应用落地时应统一分类原则。

综上,下面对疫情防控关键人群追踪定位和疫情保障物资评估监控这两个关键环节如何获取有效信息、如何实现数据联动进行具体分析。

1.1疫情防控关键人群的追踪及定位

一、疫情初起,运用大数据建模分析助力政府研判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这个阶段限于对新病毒新疾病的认识水平,人的定位更多依赖于患者就诊医院的数据反馈汇总(手工或信息化平台),基于上述数据和各方反馈信息,政府相关机构可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已掌握的各类信息进行疫情建模(由疾控中心等专业机构提供)分析,并根据法律及相关决策流程及时研判是否需要启动特定公共卫生应急响应预案和采取必要的前置性措施(人员隔离、市场封闭、消毒杀菌等等)。

二、疫情扩展,借助大数据联动分析精准追踪疫情防控关键人群

这个阶段一方面疫情已经开始扩展蔓延、担忧/恐慌的情绪会快速传播和互相影响,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多因素评估和决策是否采取更进一步的应急预案和强力措施,社会面及人群会呈现相对比较混乱的状态。

在政府未有明确的疫情防控指令下达之前,疫情风暴眼中的地区民众会根据自身接收到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渠道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采取各自认为合理且必要的行动,安心留守或撤离出城,而撤离可以选择飞机/高铁/客车/水路等不同的方式,流向可能是国内其他地区或海外,此时就面临着部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随着这一波人群迁移出去,使得疫情防控面临大面积扩散、失控的高风险。

如何在确诊患者及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快速获取、快速上报的基础上,快速对密切接触者的动向进行精准定位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尤为关键,为此应急(疫情防控)机构可基于"高效获取、合规使用"的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疫情防控涉及单位强化多源数据共享及联动,以期在最短时间内发现疫情密切接触者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如表1-1,对于可能获得的各方信息,疫情应急机构可以通过指令要求某一机构牵头负责或协调相关方进行直接数据查询/碰撞比对,或借助于大数据技术进行挖掘分析,参见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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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基于多源大数据的疫情防控关键人群分析示意图

以国内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以下简称运营商)I2用户类数据为例,具体分析如何与卫健委线I1医疗疾控类信息联动来追踪防控关键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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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基于运营商大数据的疫情防控关键人群分析示意图

如图2,运营商可根据防控应急机构指令,基于运营商移动手机用户全覆盖(除部分老人及儿童)及实名制登记的有利条件,借助于内部CRM、移动信令监测等系统(根据手机号码,对该号码涉及的手机终端特定标识、漫游经由归属地基站等信息进行定位及去向分析)来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关键人群的去向及定位,并及时上报给国家卫健委、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应流入地的省级应急机构/卫健委进行跟进和采取有效措施。

1.2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的评估及监控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各类保障特别是医疗防疫保障物资因为短时大量消耗、预防性大量购买等情况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紧缺和不足,加之互联网上传递信息的不对称,加剧了市场此类物资供应的波动,从而会影响甚至严重制约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在这个环节需要引入大数据技术科学评估疫情防控需求、市场供需衔接和配送落地,为一线实时甚至提前补充相应的物资,更好抗击和战胜疫情。

如表1-1,对于可能获得的各方信息,疫情应急机构可以通过指令要求某一机构牵头负责或协调相关方进行简单多方数据去重汇总分析,或借助于大数据技术进行挖掘分析,参见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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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基于多源大数据的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分析示意图

以I3物资类数据为例,具体分析如何与I11电商物流类信息联动来提供疫情防控物资供应链全局视图和态势感知,并在特定医疗物资供给紧约束条件下及时甚至提前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一线物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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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融合电商物流大数据的疫情防控保障物资评估及监控示意图

常态下对于医护保障物资往往多由医疗机构按照流程交卫健委统一采购,但在疫情紧急状态下,除了依托政府应急机构调拨储备物资及紧急协调供应商供货外,相当部分需要通过市场紧急采购获得,这方面国内互联网巨头们有天然优势,相应平台或系统可提供各类有价值的数据:不同类目物资对应的供应商目录(可能较政府供应商目录实效性更强)、各地区物资买卖及配送数据、哪些类目物资出现缺货、哪些地区需求爆发等等,在这次疫情中阿里、京东、顺丰、邮政等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的数据力,各自为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机构提供了针对性的物资衔接及配送服务,同时不断挖掘货源为个人购买医护装备提供了购买渠道和春节应急配送服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资紧缺和市场恐慌情绪。后续如果能够整合上述政府机构、互联网(电商)及物流巨头等相关数据(叠加数据可以涵盖市场绝大部分的生产及销售情况)进行关联分析,并输出态势感知及预测,让各级政府应急机构充分了解疫情防控各个环节物资供应保障的实情,从而更有效调配物资保障落地;同时这些平台也可将"借机大幅涨价、销售假冒伪劣的线上商家"等线索与各地市场监管机构的线下执法联动,共同保障抗击疫情物资的价格稳定、质量可靠,更好帮助疫情防控的"粮草保障"。

2疫情防控中大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2.1疫情相关方数据供给存在局限性

如表2-1,疫情防控相关方信息(除I1医疗疾控类信息外)提供及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实际难题,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方信息受限于技术能力存在一定的偏差,信息时效性和准确性有所欠缺;

2、受限于自身收集、加工、使用、披露等方面的要求,相关方数据的响应速度不能完全满足疫情防控大数据应用要求,如在部分密切接触者追踪场景里,必须完成若干数据抽取、格式转换、清洗等流程后才能与I1叠加分析;

3、相关方在实践中对外提供数据往往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或授权手续,目前缺乏规范的授权合规流程及制度。

表2-1 疫情防控相关方信息特性及存在问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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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疫情相关方缺乏协调联动

从公开发布的消息及新闻来看,从上到下全国各级应急响应预案及应急组织已经全方位高效运转,但在疫情网格化防控、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供应等方面面临极大的挑战:

1、大量同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更多依赖于社会面基层各政府机构及街道社区等大量人力资源投入、各种媒体/互联网平台紧急消息扩散等,追踪效果较差;

2、少量防控关键人群故意隐瞒自己行踪,不断突破疫情防线,甚至造成"封城"的严重后果;

3、出现类似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普遍匮乏、供应脱节,整体供应链态势分析不足,国内外市场批量采购上述物资异常困难,疫情防控物资相应的供应链产能提升难度非常大;

4、某些重疫区防控物资筹集、分发和供应严重不到位,很多定点医疗机构只能通过向社会募捐等途径获得不同渠道的捐赠,但也只能勉强满足基本需求,导致一线医护人员防护能力极其薄弱。

整体上疫情相关数据各方缺乏统一的协调和联动,未能充分发挥"数据共享联动"的大数据应用支撑作用,信息化疫情防控能力亟待提升。

2.3多源大数据应用能力不足

如章节2分析描述的各类多源数据,很多跨部门的数据只需要加以简单的关联分析(并不涉及复杂的大数据处理)就能快速帮助时实现疫情防控关键人群定位,但在公开的新闻报道中少有提及这类大数据应用的实践落地;至于更为复杂的多源数据叠加和综合研判,在本次疫情防控中也少有类似报道出现。

1、疫情防控中更多依托于大量基层人力的手工统计数据上报汇总来跟进协调解决,上报后的数据缺乏跨部门的综合研判;

2、疫情防控中暂未能有效整合各部门及社会各方掌握的数据并以此进行深度关联的大数据分析,在支撑疫情态势研判、疫情防控部署、流动人员疫情监测等方面不能很好满足疫情防控对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要求。

2.4缺少应急大数据应用的专门机构和技术手段

尽管国家层面在大力推进政务平台整合和数据共享,但现阶段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类似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仍然缺乏必要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应急大数据应用;同时面临不同部委办局机构及第三方的数据类型及格式不一、数据共享规则及流程不统一等技术挑战,亟待技术单位(央企如运营商大数据团队或第三方大数据公司)提供更强有力的大数据应用技术手段,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高效提供各类数据供给。

2.5疫情防控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待加强

在各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了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问题:

1、部分重疫区民众个人信息被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从重疫区离开的民众遭到了一些歧视甚至不公正的对待。

2、部分地方政府在收集重疫区返乡人员个人信息时,未预先向被收集者告知信息收集的法律依据和授权来源、信息收集的目的和方式、所收集信息处理方式和使用范围等,未按照"最小够用"原则人为扩大信息收集范围,未通过安全途径对收集的数据进行传输和存储;

3、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时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性审查要求对个人信息予以去标识化管理,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相应人员的合法权利。

3 大数据助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若干建议

3.1 应急为先,强化各部门应急大数据联动

近期在国家联防联控机制下,建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或授权网信办/工信部等机构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商协助提供基于手机号码的疫情防控关键人群定位等相关信息,联动铁路、航空、公安等机构,并通过开放接口、开发特定APP/小程序等多元途径使得疫情防控一线及民众能够以最便捷的方式获取及查询疫情关键人群定位及活动轨迹等;协调互联网/物流公司提供相应的防疫物资供销及物流数据,叠加各部委相应政务系统数据后输出基于省/地市维度、基于医疗机构维度的物资供应保障数据,以期精准定位疫情防控关键人群、精准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3.2 顶层设计,重构政府应急大数据联动和综合研判机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发布多年,建议组织专家补充和完善大数据联动和综合研判方案,明确应急阶段大数据应用的各类场景、技术手段、联动和综合研判规范流程、输出数据及分析报告标准等。

3.3 平战结合,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大数据应用及处理中心

基于本次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大数据应用,建设平战结合的大数据态势感知及处理平台,平时负责基于政务大数据的政府决策和公共服务、按需对外开放有限政府数据供给及非盈利商业合作,战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期间)负责根据应急机构指令按需收集各方(纳入政府、商业、科研等机构)数据并导入平台,引入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深度关联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各个环节为科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效的数据及决策支持,以更专业化的手段、更低的成本赢得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最终胜利。

考虑到多部委办局系统平台数据对接整合的复杂性,建议国家网信办下设一个大数据协调及处理中心机构(日常管理归口网信办,战时归口应急部/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期间通过授权按照"最小够用原则"依法依规调用各方数据进行应急分析处理,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法规将个人信息等数据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切实维护相关民众的合法权利。

鼓励个别大数据应用先行省份做好多源大数据分析处置试点,探索省级层面大数据应用及处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4 依法防控,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响应期间不可避免会涉及个人信息甚至个人敏感信息的采集、分析及处理,特别是疫情防控相关多方数据采集、数据对接传输/存储/共享/挖掘分析、信息发布及披露等环节处置不当很容易出现合规甚至法律风险,如国家机关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将面临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追究,为此需要政府秉持法治思维做好疫情防控,依法进行疫情防控所需的大数据分析并采取有效合法的防控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及相应的各项权利。

现阶段依法防控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疫情防控阶段各级政府机构可采取一切必要合法的行政措施来实现疫情防控并最终消除疫情,如"封城/封区/封村"等措施,也包括出于疾病防控目的而收集个人信息并传输存储汇总、依法发布疫情相关信息(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个人信息去标识化)等其它措施。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若干条款,但未有针对疫情防控特殊场景下的具体明确规定;而现阶段国标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明确规定:在涉及"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 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时可以不必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但由于目前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数据安全保护法》并未出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仅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已出台相关的法律中未有明确的直接条文规定,为此在实践中若政府机构直接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商或互联网公司等提供特定数据(涉及个人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由政府申请人大授权指定机构在应急响应的特定时间周期内可征调社会各机构特定维度的数据进行采集和综合分析,同时人大完善相应法律草案并尽快通过发布,在保护个人信息及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可根据公共利益(按照最小化、最核心原则厘清这一概念)需要进行应急大数据分析及应急处置,从而发挥大数据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强有力的关键支撑作用。

4 结束语

当前新冠疫情还在继续,国家层面联防联控机制已全面启动,国家卫健委作为疫情防控的关键部委,也在2月3日下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明确提出"强化与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形成公路、铁路、民航、通讯、医疗等疫情相关方多源数据监测、交换、汇聚、反馈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疫情发展进行实时跟踪、重点筛查、有效预测,为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提供数据支撑"和"保障数据规范使用,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工作要求;2月9日国家网信办官网也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

上述机构的文件精神与本文的观点不谋而合,希望后续国家层面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应急为先,着力加强跨机构的大数据联动(优先与基础电信运营商、铁路、航空、公安等机构),对关键防控人群、流动人员进行准确追踪及定位,高效实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以期尽快战胜疫情;后续能够从顶层设计出发,完善应急预案中大数据应用方案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细则,尽快建立国家层面平战结合的大数据应用及处理中心,以便在未来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甚至其他突发事件中能发挥大数据真正的技术力量,让政府和民众面临突发事件时更加有底气、更加有效率,让大数据技术的力量来精准施策、精准防控,以最小的代价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并让每一个个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拥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让每一条个人信息都能在大数据应用疫情防控中得到合法的保护。


感恩感谢战役一线的所有人,加油武汉,加油中国!希望这个疫情的冬天快些过去,春暖花开之时风月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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