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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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新型冠狀病毒是員工生病了,你就套用一下,員工生病住院了能不能就可以了。這種情形下,國家必然更加保護廣大群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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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企業是不能解除帶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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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以,可以被視為處於醫療期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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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勞動法明確規定,特殊情況下,政府根椐特殊情況處理,個人如果違規行為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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