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病情出入公共場所如何處罰?最高法:對“明知故犯”者追究刑責

正義網北京2月11日電(見習記者郭璐璐 單鴿)疫情當前,四川雅安等多地出現因隱瞞病情致多人被隔離的案件,對這類案件該如何定性引發社會熱議。

  2月10日,在中央依法治國辦等6家單位聯合舉辦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已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感染者刻意隱瞞出入公共場所的,應當依法嚴懲。同時,要注重區分案件的不同情況,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對於一些“明知故犯”的,可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民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絕大多數群眾能夠自覺配合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然而,在有的地方,出現了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現象:已經確診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拒不服從隔離治療措施;或者曾經進出疫情高發地區、已出現發熱等感染症狀,仍刻意隱瞞甚至進入公共場所等等。

  對此,楊萬明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接受隔離治療。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違背法定義務,拒絕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的,顯屬“明知故犯”,屬於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對此,依法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記者注意到,對於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門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區分案件不同情況,明確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兩種情形。

  具體包括: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鑑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已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對於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楊萬明表示,《意見》明確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司法機關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嚴格依照刑法和本意見的規定,對有關案件作出公正、恰當的處理。”楊萬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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