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中犯罪概念的外延

犯罪學犯罪概念的外延

一、確定犯罪概念外延的方法論意義

為了研究的需要,從定義外延看,可以把犯罪確定在“個人行為”範圍內,也可以確定在“社會現象”範圍內。

從方法論上看,犯罪定義要有範疇的功能,要成為繼續認識犯罪的科學工具,從而使繼續認識活動成為可能並有發展空間,使其所得出的結論能對客觀實際具有意義,有利於實現學科任務。

犯罪是個人行為還是社會現象,對犯罪學來說具有根本性的意義,這對犯罪的理論思維模式,不同的命題包含不同的判斷、認識,包含著構築犯罪學學科理論體系的不同的理論邏輯起點起著決定性作用。

同時還規定著研究犯罪現象的基本理論格局和研究方法,從根本上影響、支配、限制著研究犯罪問題的角度和思路。

二、確定犯罪概念外延的標準

犯罪學既可以把犯罪作為“個體自然行為”研究,也可以作為“群體社會現象”研究。這裡面臨著選擇。

學科任務的實現應當成為選擇的標準。

如果以“犯罪是個人行為”命題作為犯罪學的理論邏輯起點,把犯罪學研究範圍限定在個人行為之中,就會到個體生理、心理上去尋找犯罪產生的原因,看不到犯罪與社會的關係,難以找到有效、可行的預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犯罪的社會預防對策就很難提到議程上來,刑事懲罰就會成為唯一的結論,從而會背離或缺少犯罪學研究應有的理論認識和研究方法,學科任務就無法實現,學科發展就會受到嚴重限制。

三、犯罪概念的外延屬於社會現象

從方法論上看,犯罪學只有以犯罪是社會現象這個揭示犯罪本質和來源的命題作為犯罪概念的外延,才能實現自己的學科任務,並使學科得到充分發展。

從認識論上看,這樣確定犯罪概念的外延也符合定義犯罪概念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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