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豪俠:小二,先上兩斤熟牛肉。漢律警告:禁殺牛,犯者誅。

最近在家看電視劇,古裝武俠類別的。見到劇中人物無論是大俠還是大反派,去到吃飯的酒樓,總是會說這麼一句話:

“小二,二樓靠窗邊這桌,先上兩斤熟牛肉。”小二回道:“客官稍待,馬上就來。”

江湖豪俠:小二,先上兩斤熟牛肉。漢律警告:禁殺牛,犯者誅。


這是不是說,牛肉在古代的供應非常的隨便,只要有錢就可以吃到,而供應方也是何時何地都可以任意殺牛作為食材?

文靜為了探究這些問題,翻開了歷史文獻,查了查資料,發現古裝電視劇裡的劇情,都是為了博人眼球,才這麼編的。

難怪他們會在電視劇開篇前標明“本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熟巧合!”的字樣呢。

事實上,在古代,牛肉是不常吃到的,而且,隨意殺牛,這可是犯法的。


江湖豪俠:小二,先上兩斤熟牛肉。漢律警告:禁殺牛,犯者誅。


這緣於我國古代是一個“以農為本”的社會環境。而畜力,可是中國古代農業生產的唯一動力,而牛是使用最早,最普遍的耕畜,號稱為“耕稼之本”。

《老黃牛》——臧克家

塊塊荒田水和泥,深耕細作走東西。

老牛亦解韶光貴,不待揚鞭自奮蹄。

而且,牛的多少、有無,不僅直接影響著農業耕作質量、勞動效率和生產率,還與社會的穩定,王朝的強弱、興衰息息相關。

《禮記》記載:“君所恃在民,民所恃在食,食所資在耕,耕所資在牛。牛廢則耕廢,耕廢則食去。食去則民亡,民亡則何恃為君?”

所以,積於這些原因,我國從3000年前的西周時期一直到清王朝時期,歷朝歷代的法律都嚴厲禁止任意宰殺耕牛,且規定了相應的屠宰標準和審批手續。

江湖豪俠:小二,先上兩斤熟牛肉。漢律警告:禁殺牛,犯者誅。


無論是牛主人,還是其他人,私自屠殺耕牛和胡亂宰殺耕牛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那麼,歷朝歷代關於牛的屠宰標準有哪些呢?

——歷朝歷代法律皆以牛能否勝任耕作為原則,規定了嚴格的宰殺標準。

《漢律》記載:“不得屠殺少齒。”意思就是說,只有年老體衰之牛才可宰殺,一切少壯之牛則在禁殺之列。

唐、宋、五代這幾朝,更是嚴厲,其法律規定:不管牛是否老、弱、病、殘,皆在禁殺之列,只有自然死亡的牛方才允許開剝拿去買賣或者是自己食用。

元代記載:“老病不任用者。”意思是說,只有太老的,已病的,且不能耕作的,方可允許宰殺。

明、清兩朝:“老病不堪為用者。”也是一個意思,太老、有病,且不能耕作之牛,方可允許宰殺。

江湖豪俠:小二,先上兩斤熟牛肉。漢律警告:禁殺牛,犯者誅。


那麼,若有人想吃牛肉了,於是使牛被符合標準了,於是就可以宰殺了,行不行得通呢?

——當然行不通,是否符合宰殺標準,不是由牛主人自己決定的,必須上報經官方機構的審驗,然後由地方小吏負責。

《中書門下請嚴禁屠牛奏》記載:“應天下諸州府,如有牛死,便於所在經官陳狀,勘驗無他故,然後始令就市解剝貨賣,不得更將歸私家。”

《五代會要》規定:“鄉村死牛,但報本村節級。”

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馬牛死報本廂耆鎮,即時驗實開剝。”

元代:“若老病不任用者,從有司辨驗,方許宰殺。已病死者,申驗開剝。”

《大明令·刑令》規定:“凡馬牛老病不堪為用,告給判狀,方許宰殺,筋角納官。不告官者,同私宰論。病死者,申官開剝。違者,治罪。”

而對於那些非法私自屠殺牛的人,歷朝歷代中,漢律最為嚴厲:“王法禁殺牛,犯禁殺之者誅。犯者即‘棄市’。”

也就是說,你要真敢犯王法,那你就得準備好死。“棄市”,是一種死刑。

自唐以後,生產力有所提高,歷代法律規定的具體刑罰有輕有重,因時代不同而有所不同,不過,死刑都不再適用於牛主人私殺牛的制裁了。

唐律規定:“徒一年。”

宋初《刑統》則規定:“決脊杖十七放。”

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規定:“徒一年半。”

元代:“杖一百。”

明清律法規定:“私宰牛馬者,杖一百。若病死而不申官開剝者,笞四十。”

不過,雖然死刑再無,但被流放,被打板子,這是免不了的。

其實,各朝各代對於牛的保護律法之所以這麼嚴厲,除了上述所說,我國古代是一個“以農為本”的社會環境,耕牛是最為重要的生產力之外,還有一個原因。


江湖豪俠:小二,先上兩斤熟牛肉。漢律警告:禁殺牛,犯者誅。


那就是牛身上的牛角、牛皮、牛筋,乃軍事重要物資,朝廷不允許民間持有。

牛筋和牛角是製造“勁弓”的重要材料,牛皮是製作“甲”和“行軍帳篷”的重要材料。

若允許民間擁有了這些物資,那麼,他們會做些什麼?會不會造反?若有人造反,會不會引起社會環境的動盪,使得民不聊生?

等等。

所謂,手持利刃,殺心自起。朝廷不得不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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