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未經批准提前復工有什麼後果,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律新社


首先,政府延遲復工的文件具有強制性,在無特殊的情況下,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不應該在國家和地方政府通知規定的復工日期前提前復工。如果企業提前復工,會被責令停工,情節嚴重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負責人可能會面臨行政拘留等處罰。

如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復工,需遵守當地的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企業需要提供相關的說明材料:如應對疫情預案措施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書等,提報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等,經審批合格後方可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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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的企業強制提前復工,則該單位、其相關負責人有可能面臨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警告、罰款、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存在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擔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20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如果企業提前復工,可能會被責令停工;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如果由於企業未執行相關規定並提前復工,且導致嚴重後果的,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如果通知職工提前復工,可能需要防範失職罪和濫用職權罪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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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未經當地政府的批准,執意復工的,會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如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根據國家衛健委發佈的2020年1號文件中指出,已經講新型冠狀病毒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國家已經非常重視此次的疫情,如果企業執意復工,不聽從安排,不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規定,如果提前復工引起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還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企業真的想復工,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遵從政府部門的相關規定,嚴格防控,及時彙報,也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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