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原則,昭通疫情防控按這個來!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4日昭通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嚴格貫徹執行中央、省委、市委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推動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重心從“堵、排、治”轉向“控、查、治”,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如下決定:


一、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應當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堅持依法依規、科學防治、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切實採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和個人防護有機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增強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控網絡,落實聯防聯控機制,採取網格化管理措施,充分運用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防輸入、防輸出、防傳播、防擴散,有效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和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加強轄區內群眾生活服務保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疫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把防控措施落實到小區、樓棟、村小組,到戶到人,及時全面排查、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科學有序專業地開展疫情防控應急志願服務工作。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省、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可以依法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場所等防控措施;可以依法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等方面實施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及其他財產,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應當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並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全市各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嚴格衛生管理,督促本單位人員落實有關防控措施,發現異常情況按要求及時報告。航空、鐵路、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交通秩序,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指揮和安排,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主動學習疫情防護知識和相關規定,做好自我防護,減少外出活動,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不組織、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堅決抵制非法獵捕、交易、豢養和食用野生動物行為;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一時間向屬地村(居)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如實報告,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依法加強對寵物的管理,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給、儲備、調配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病人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徵用、截留、佔用疫情防控物資。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體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疫情防控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七、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時,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工作,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脫貧攻堅、春耕生產、勞動力轉移輸出和復工復產復學等各項工作;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項目、資金及時安排到位,保障事關民生、脫貧攻堅和改革發展穩定的項目、資金及時安排落實;制定和完善企業復工規定及支持企業應對疫情影響的舉措,推進各類企業有序復工,支持、服務和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努力把疫情對經濟發展的影響降到最低,確保全市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抓好返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謀劃制定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生活保障、醫療救治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恢復正常生產後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


八、全市國家機關應當充分發揮電子政務平臺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絡平臺實行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社保、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減少辦事大廳人員聚集。


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國家和省、市相關疫情防控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加大對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製假售假、造謠傳謠、野生動物交易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防疫決策法治審核,加大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力度,確保疫情防控期間群眾獲得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


十二、全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及時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三、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十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規定的情形行為及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十五、對於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卹。


十六、全市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自覺發揮緊密聯繫人民群眾的優勢,帶頭扛起疫情防控責任,彙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積極引導廣大群眾強化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好公民的法定義務。


十七、市人大常委會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開展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疫情防控工作專項報告,開展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助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十八、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市人大常委會另行公佈。


來源丨@昭通日報 微信(ID:hdwk2158200)丨昭通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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