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提示涉外企業:因疫情履約不能 慎用"不可抗力"

北京四中院提示涉外企業:因疫情履約不能 慎用

本報訊(記者 林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涉外企業在履約不能過程中應慎用和正確理解“不可抗力”。昨天北京四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針對受疫情影響涉外企業可能面臨的較為棘手的法律問題,提供12條法律風險防控建議。

受疫情影響,涉外企業無法正常訴訟應如何處理?四中院民庭庭長馬軍回覆,確因疫情將耽誤期限,可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對於涉外合同履行受疫情影響的程度,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確有原因無法取證,可申請調查。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若疫情期無法提出書面申請,可採取更便捷的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法院根據情況延長舉證期限,或延長但暫時不確定終止期限,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對於公告送達必須開庭案件,涉外企業可選擇網上開庭模式。

涉外企業在履約不能過程中,要慎用和正確理解“不可抗力”。四中院特別提示涉外企業針對所涉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慎重的法律研究後提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必須是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協商解決是首選途徑,儘量避免採取過激方式直接提出“不可抗力”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若涉外企業能通過其他方式繼續履行合同,可能被判斷為不屬“不可抗力”,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的索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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