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的劳动法|彻底弄明白疫情中假期及工资待遇


编者按:目前,企业人力资源十分关心2020年假期中1月、2月份的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要准确计算不同情形下工资报酬,首先需要明确2020年春节以来1、2月当中各类假期的属性。今天,胡建树律师特别为你解读。

先睹为快,一切都在下列表中:


疫情中的劳动法|彻底弄明白疫情中假期及工资待遇


1【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该3天是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答】休息日。

【析】依据《劳动法》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法定休假日工作,不得安排调休,必须支付3倍工资。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可以安排补休,则排除3天假期是法定节假日的说法。另外,根据各地人社部门的通知,对于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可以调休,不能调休时支付2倍工资,可以反推延长的3天假期是休息日。

并且可参考2015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将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同样按照休息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四条(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四川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对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对于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2【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是否带薪?

【答】不带薪。

【析】依据《劳动法》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内容可以确认,法定休假日是不提供劳动也应当支付报酬,属于带薪休假,而休息日则属于不带薪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问】延长3天假期期间安排了工作,用人单位如何计算薪酬?

【答】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倍工资。

【析】休息日安排工作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安排补休,若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可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4【问】2月3日后,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复工,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还是工作日?

【答】是工作日。

【析】根据《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可以看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各地政府无权做出规定。所以,此次疫情期间各地政府作出的延迟复工规定应为一种疫情防控措施,并非休息休假日。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5【问】2月3日后,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复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是否有权主张薪酬?

【答】可以主张工资和生活费。

【析】从民法理论分析,疫情造成的不能复工,并非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规定,属于免责事由,故不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故部分人提出劳动关系中止理论,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中止劳动关系。但由于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范畴,强调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要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6【问】2月3日后,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复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如何计算劳动者的工资和生活费?

【答】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该周期后,可以按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生活费。

【析】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例如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1日。重庆地区生活费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用人单位若全额支付工资的,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年休假来抵扣,或者安排倒休来减少损失,但应保留沟通协商记录,并形成书面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第二条第一款: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7【问】在2月3日后,疫情结束前已经复工的,劳动者能否主张2倍工资?

【答】不能。

【析】前面的问题已经明确了2月3日之后的时间属于工作日,则工作日的劳动并不能主张2倍工资。因为政府规定限制复工,目的是为了抗击疫情,而非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关于复工有3种情况,一是合法复工。例如为了保障城市供应,由于没有纳入停工范围,应按照正常工作日上班支付报酬。二是违法复工。企业违规复工的,应当承担行政处罚,但劳动者也并不因为企业违法而获得额外利益。三是介于合法复工与违法复工之间,最典型的就是停工期间在家工作。这并没有与限制防疫的目的冲突,应纳入合法的范围。


本文由法谷团队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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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的劳动法|彻底弄明白疫情中假期及工资待遇

文字来源:胡建树律师(1398384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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