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試微信小程序送達裁判文書

近日,廣州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曉靜的手機上收到一條信息,短信顯示其代理的某宗案件二審裁定書將通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法院送達平臺"送達。信息同步提供了該裁定書的獲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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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靜手機短信截圖。


陳曉靜根據短信指引,登錄了"微法院送達平臺"小程序,在通過手機號碼驗證和進行數字簽名後,足不出戶便收到了該案的二審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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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法院送達平臺"登錄步驟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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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送達回證。


此前,陳曉靜明確表示同意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電子送達裁判文書。陳曉靜表示,法院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的方式便捷高效,為當事人、代理人避免來回奔波提供了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間以這種方式送達更有意義,是法院的創新舉措。

據悉,電子送達裁判文書是廣州中院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相關要求而進行的積極探索,通過廣州法院智慧送達平臺,在徵得受送達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微信小程序向受送達人送達裁定書。


"這是廣州中院首次嘗試以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裁判文書。"廣州中院立案庭副庭長王維介紹道,"當事人如需紙質裁判文書,法院也可以提供。同時,我們在訴訟服務中心配備了一體化自助打印機,當事人也可以在該機上打印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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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配備一體化自助打印機。


以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裁判文書,相比以往,有何便利之處?


直接送達、郵寄送達難題多,且不利於當前疫情防控


以往裁判文書一般使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直接送達需要當事人或代理人來回奔波,不僅增加當事人負擔,還不利於當前疫情防控。郵寄送達時間較長且存在派送員因疫情無法進入受送達人住所地有效送達等問題。


拓寬電子送達範圍、提高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


原有的電子送達僅限於傳票、開庭通知書等訴訟材料,廣州中院的此次嘗試打破了這一限制,拓寬了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加快訴訟進程,提高審判效率,化解送達難題,減少當事人訴累。


自開展"送必達"試點改革以來,廣州中院著力推廣運用電子送達,明確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律師代理的案件,原則上全部適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依託智慧送達平臺,形成了公證輔助送達和"彈屏短信"送達機制;通過微信小程序、公證錄音電話及"彈屏短信",大幅提升電子送達的適用率、成功數。據瞭解,目前廣州中院民商事案件電子送達率已達60%以上。


廣州中院立案庭庭長鍾育周表示,下一步,廣州中院將健全電子送達工作機制,加強電子送達的推廣應用,優化"智慧送達平臺",進一步推動送達方式創新突破,為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積累廣州經驗,貢獻廣州智慧。


延伸閱讀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中有關電子送達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送達平臺、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二)受送達人對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過約定的;(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於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四)受送達人通過回覆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第二十五條 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電子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但未主動提供或者確認電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獲取的受送達人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一)受送達人回覆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來源 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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