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用一场暖人心的调解挥别鱼峰公园观光缆车项目

导读:提起柳州,很多人会想到柳州的工业、柳州的美食以及山水环城的柳州美景。


【微普法】用一场暖人心的调解挥别鱼峰公园观光缆车项目

在没有无人机的年代,想一眼将柳州美景尽收眼底,除了登上山顶远眺,还有一种方式颇受人们喜爱——坐观光缆车。光阴荏苒,今年1月,陪伴了柳州人20多年的鱼峰公园观光缆车项目正在逐步拆除。

而在如此庞大的缆车项目拆除工作得以平稳落地的背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多元化调解团队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从合同终止、设备清点、补偿标准、拆除期限等各角度理清思路,多次组织调解,终于促成公园缆车项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过程

深入沟通 详细掌握案件背景

因合同已经到期以及城市规划整体要求,2019年10月,公园方向索道公司发出要求撤场的通知,索道项目也停止了经营,双方就项目是否拆除以及补偿问题已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为此,鱼峰公园将索道公司起诉至法院,希望双方的纠纷能得到妥善解决。


【微普法】用一场暖人心的调解挥别鱼峰公园观光缆车项目

2019年12月初,鱼峰法院接收了柳州市鱼峰公园管理处与柳州市某索道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考虑到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在征求原告意见的前提下,鱼峰法院将案件分流至诉讼服务中心多元化调解团队,实行法官+调解员的模式进行多元化调解。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调解团队立即组织了第一次调解,让双方面对面沟通,提出各自意见,找出双方的所有争议焦点。为此,安排了该院立案庭庭长、副庭长主持调解,抽选擅长调解工作的特邀调解员参与,为双方当事人解答各种疑问,提出初步调解方向。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争议较大,均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一方要求快速开展拆除工作,另一方不同意在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撤场,调解方向始终无法取得一致。调解结束后,调解团队将双方的争议逐项列出,在之后的一个月里,给双方打了20多次的电话进行详细沟通,对他们提出的疑问逐一解答,并引导双方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点,适当提出初步调解意见供双方参考。之后,又先后5次组织双方到法院面对面调解,对合同终止、设备清点、补偿标准、拆除期限等各方面逐一进行讨论,从中努力协调双方达成合理的拆除时限和补偿方案。2020年1月初,双方在项目拆除、设备归属、拆除补偿、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逐步达成一致,调解法官将双方的意见进行归纳后,拟出了长达两页的调解协议,得到了双方的一致签字认可,双方的争议终于得到妥善化解,全市唯一的观光缆车项目得以平稳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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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服务 做好履行司法保障

调解协议签字后,鱼峰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同时做好案件跟踪,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双方亦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公园方迅速将首笔补偿款支付给了索道公司,余款也转到了法院专项账户,为索道公司开展撤场和拆除工作提供给了保障。1月22日,索道项目的39个轿厢已全部拆除并运离了鱼峰公园,后续的轨道及设备的拆除、场地清空工作也在逐步进行中。当前,全国处于冠状肺炎防疫的关键时期,拆除项目受到了影响,为此,调解人员与双方保持沟通,提出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施工的建议,双方亦表示相互理解。下一步,调解团队将继续跟进项目拆除工作进展,及时协调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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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我们时常讲的“调解”,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那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在于:

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行政调解协议具有行政上的强制力,某些行政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逾期不履行协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履行,权利人可以把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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