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重磅!車險由審批改備案!銀保監會12條新規明確產品監管職責

從3月1日起,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的12條規定將正式實施!

南都記者查閱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獲悉,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加強和改進產品監管,提升財產保險行業產品質量,日前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通知》與此前規定的最大區別是,規定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實施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並由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分別負責。

根據《通知》規定,一是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以下簡稱“兩類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二是其他產品均由相關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三是銀保監會將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和產品監管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由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的產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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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記者查閱官網披露,該份《通知》共四個部分,十二條規定。

第一部分是,改進和完善產品監管機制。其中,規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的調整範圍,提出了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產品監管的職責,並強化了產品退出機制。

第二部分是,規範產品備案流程。明確規定使用範圍超過一個省(區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由總公司向其營業場所所在地銀保監局備案;僅在某一省(區市)使用的,向產品使用地銀保監局備案。同時,規定所有產品備案材料均以電子化方式報送,並對具體險種的報送路徑、報備材料進行了明確。

第三部分,則是提出有關工作要求。要求各財險公司切實承擔起產品管理主體責任,強化產品管控,開展消費者保護審查,嚴把產品質量關;要求保險業協會發揮好自律職能,保障產品註冊平臺安全運行,研究建立產品評估和創新保護機制;要求各銀保監局加強組織保障,建設好產品監管隊伍,落實好各項產品監管規定,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產品生態。

第四部分,則是對《通知》的適用性和實施日期作出規定。根據規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除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產品,適用本通知規定。

銀保監會稱,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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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 原保監會《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規定,機動車輛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均需報我會審批。在監管實踐中,這一管理方式存在標準化產品重複審批、效率不高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從進一步提高產品監管效率,強化產品監管有效性角度出發,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範圍進行調整,將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屬於備案類的產品仍採用備案管理。

同時,銀保監會將堅持放管結合、並重的原則,對備案產品持續強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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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大亮點則是,為了充分發揮各銀保監局貼近一線、熟悉市場的優勢,形成上下聯動監管合力,《通知》規定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實施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並由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分別負責。

根據《通知》,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以下簡稱“兩類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其他產品均由相關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銀保監會將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和產品監管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由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的產品範圍。

據披露,《通知》規定,銀保監會負責研究制訂產品監管政策、制度規則、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全國性的產品非現場檢查,以及兩類產品的備案和監管等。銀保監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執行產品監管規定,以及兩類產品以外其他產品的備案和監管等。

《通知》印發後,銀保監會產品監管職責主要向“謀方向、定製度、管重點”轉變,銀保監局產品監管職責向具體執行制度規定和屬地監管轉變。這有利於更好地統籌產品監管資源,形成上下聯動的產品監管合力。

採寫:南都記者 周亮,梁小嬋,吳夢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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