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出現勞動爭議,員工只能違心去做選擇?公司:你選一個給我看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與員工在建立勞動關係中,應該是基於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但實際上,很多情況下,員工都是處於較為劣勢的處境,因此在很多事情的協商過程中基本沒有話語權和選擇權,更多是被動、違心的去接受。如果員工提出要自己去選擇,公司會暗示:你選一個給我看看!

其實員工在勞動關係中發現爭議時,是處於兩難的境地,公司給出的選擇就是綁架式的選擇,導致員工只能無奈的選擇公司暗示的那一條。我們看看在工作中會遇到哪些兩難的無奈處境吧!

一、強迫加班還是自願加班?

很多員工都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在以996為傲的時候,公司可以光明正大的告訴你“我們公司從來不強迫加班”。因此,員工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加班了嗎?想的太簡單了,公司可以有一萬種其他的辦法讓你“自願”加班!

出現勞動爭議,員工只能違心去做選擇?公司:你選一個給我看看

1、年終獎金還想不想要?一年下來“自願加班”的小時數對年終獎的高低有直接的影響!

2、還想不想升職加薪?不“自願加班”?那升職加薪的大門從此對你關上!

3、不“自願加班”可能你試用期都過不了!想續簽合同,更別想!

4、很少加班?那看來工作量不夠,得多加點工作量,這樣就可以“自願加班”了。

當然,說這些的目的,並不是說鼓勵大家不加班,該加班的時候還是得加班,畢竟我們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而不僅僅是做完。但在是否加班的選擇上,從證據角度看,都是自願加班,而對員工來說,疑似變相強迫加班。但員工有的選嗎?要麼辭職,要麼就接受加班!

而這種情況,員工想以後去申請勞動仲裁都沒有辦法,因為所有的證據都顯示是員工主動自願加班的,根本沒辦法證明是公司要求或強迫員工加班。

二、非員工原因停工,要求員工主動請事假,還有類似自願帶頭降薪50%。

這個大家估計都已經見識過,比如這次疫情期間,很多公司要求員工主動寫事假請假單,自願降薪,為的就是不發或少發停工期間的工資。如果公司這樣要求了,員工到底做還是不做呢?

毫無疑問,對於這種綁架式的選擇,員工只有兩種結果,一是同意,然後自己的利益受損,另一種是拒絕,那麼離走人就不遠了,就算不被辭退,在這家公司也沒發展空間了!如果員工還想繼續在這家公司做,那肯定只能選擇接受。

這種情況,在勞動仲裁時的評判標準就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對自己的簽字和承諾負責。而員工要想證明是公司強迫的,想都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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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合理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社保、考勤等不利條款。

我們在入職的時候,都要簽訂勞動合同和一些額外的協議,大部分情況下勞動合同上的條款都是合規的,而且額外的協議很多都是不合規且對員工不利的內容。比如勞動合同只約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寫實際工資;自願不繳納社保的承諾書;在勞動合同簽收表上簽字,卻不給合同;遲到早退等扣工資;一些被自願的費用扣除條款,等等諸如此類的不平等條款。

而員工此時只能接受,要麼就不在這家公司做了,但基本上多數公司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很多員工為了工作,所以暫時接受,但在後期發生勞動爭議時,很多員工還是會拿這些問題作為證據。

四、工資條

在入職時工資問題是避不開的,很多公司只和員工談一個總數,而基本不會談到具體結構,如果談到也只是浮動工資部分,比如績效工資、提成等。而實際的工資結構只有在發工資條時才知道,甚至不發工資條。

最常見的,發工資時,工資條上會把工資總額分為:基本工資、加班費、績效工資、補貼等等。特別是加班費這一塊,基本可以直接抵扣掉平時公司要求加班的時間,比如有些公司周工作6天制,這樣直接把加班費包含進當初談好的工資總額裡。

而這些短時間內對員工的影響不大,所以很多員工不會去糾結這個,只要每月發到手裡的工資沒錯就行。不過在後期如果出現什麼變動的時候,比如公司一週不工作6天時,這個時候你工資結構裡的加班費部分,公司就有決定權。這個時候再去投訴就比較被動,畢竟每個月工資條都給你簽字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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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效考核和罰款

績效考核或者員工違規的處罰,基本都是公司說的算,員工沒有反駁的餘地,想在公司做,就認可簽字,否則後續在公司的日子也不好過。所以,在績效考核和罰款這一塊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一定是員工不打算繼續做了。

總的來說,即便《勞動合同法》執行力度越來越大的今天,在公司中,員工仍然處於劣勢的處境,大概率只能被動接受。因此造成很多員工在這一塊實際做的選擇與心裡想的完全不一致,這也為員工與公司在後期產生勞動糾紛的隱患。或許存在即合理,還需要一段時間去不斷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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