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禮殺人

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禮殺人

對於儒學,也一直都覺得它主要是存在於書本文字上的東西,但不可否認,四書,十三經,歷史上有著眾多的儒學經典,在過去這些儒學經典對於人們思想文化,道德行為上的作用,像是一種道德規範,行為準則。儒學給社會提供了一個價值取向,倡導社會去遵循當時所謂的禮義,在維護社會有序發展,穩定發展上有一定的作用,作為一種社會文化而存在。


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禮殺人

當忠孝成為殺人的藉口

它強調道德,道德以輿論作為強制力,以善惡、忠孝作為評判標準,對人或多或少會有制約作用。但是中國古代過分注重道德並忽視法治,對人的一言一行要求過高。水至清則無魚,人無完人,對人的道德要求過高容易形成道德綁架,“理”用不好可以“殺人”。

清人戴震指出:“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禮殺人”,“人死於法,猶有憐之者。死於禮。其誰憐之。”宋明理學用三綱五常維繫專制統治,壓抑、扼殺人們的自然欲求,產生了消極影響;但其重視主觀意志力量,強調氣節、品德,自我節制、強調人的社會責任和歷史使命,對塑造中華民族性格也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儒家文化最具特色的就是對倫理關係的界定和對孝文化的傳承,對古代和當代社會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禮殺人

《左傳》中有“六順”: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孔子繼承了商周的倫理思想,創建了獨特的以仁為核心的儒家倫理道德體系。他創私學,把“孝”放在教學首位,作為道德的根本,強調“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為人之本與”。可以說儒家學派的創立基礎就是在等級制度、倫理關係上。自西漢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倫理關係明確了君臣、夫妻、父子之間的權力與義務,忠孝文化由此衍生。儒家十三經中《孝經》,就是以孝為中心,集中闡述了儒家的倫理思想。它把“孝”貫穿於人的一切行動之中,並根據人的不同身份等級行符合其身份的“孝”。天子愛民,恩威並施是為孝;諸侯恪守本分,敬上愛下,是為孝;卿大夫做正確的事,說合理的話是為孝;士忠誠順從是為孝;庶人行為謹慎,節省儉約是為孝。這些規定從始至終貫穿於整個傳統社會中,成為了古代社會秩序的內在約束力。

而在當代,我們也提倡孝敬長輩,關愛老人,這是孝文化在當代的延伸。孝道是中國傳統社會十分重要的道德規範,但卻也不能全盤肯定。

《二十四孝》中有一個名為“埋兒奉母”的故事,講述的是漢代郭巨為了奉養母親而要埋掉自己三歲的兒子。雖然最後挖到一罈“天賜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奪”的黃金,但這件事卻值得我們深思。遵守孝道固然是好,但這種做法是否就是盡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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