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飼養肉牛無公害食品綠色管理技術規程

1 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貴陽市無公害食品生產基地肉牛的飼養管理,內容包括無公害肉牛生產基地肉牛生產過程中牛舍、環境、引種、飼料、獸藥、防疫、飼養各環節。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程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尺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NY 5027 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農藥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

飼養肉牛無公害食品綠色管理技術規程

牛舍的修建

3 牛舍的修建

3.1 牛舍應選址在地勢較高、乾燥、背風向陽、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方修建。在修建時應對土壤進行翻新和消毒處理。

3.2 牛舍應為平幹舍,有牛床、運動場,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個,在牛舍前方設有專用飼料槽,運動場設水槽。牛舍地面、牆壁應用水泥清光處理,利於消毒液清洗消毒。

3.3 排汙系統:在牛舍後牆外修建排汙溝,牛糞便經排汙溝直接進入農村沼氣池無害化處理,減少汙染。



4 育肥牛的引進

4.1 在基地範圍內實行自繁自養的原則。

4.2 不得從疫區購進,購進的牛應隔離觀察,經臨床健康檢查無病,並附有檢疫合格證。無檢疫證必須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補檢。

4.3 基礎母牛群可為本地母牛,育肥用牛應為雜交肉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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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牛

5 飼料的使用

5.1 粗飼料包括牧草、野草、青貯料、農副產品(藤、蔓、秸、秧、莢、殼)和非澱粉質的塊根、塊莖的使用,應是在無公害食品生產基地中生產的、農藥殘留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無汙染、無異常發黴、變質、異味的飼料。

5.2 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購買和使用,必須由畜牧管理部門批准的經銷供應,在畜牧技術員的指導下使用。不得私自隨處購買和使用。

5.3 飼料原料:應具有一定的新鮮度,在保持期內使用,發黴、變質、結塊、異味及異嗅的原料不得使用。

5.4 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嚴禁使用違禁的飼料添加劑。

5.5 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漿粉、動物下腳料、動物脂粉、蹄粉、角粉、羽毛粉、魚粉等動物源性飼料。

5.6 合理使用微量元素添加劑,儘量降低糞尿、甲烷的排出量,減少氮、磷、鋅、銅的排出量,降低對環境的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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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牛

6 疾病防治

6.1 疾病的診療應由動物防疫部門或取得獸醫行醫許可證的人員負責,飼養戶不能隨意購買獸藥使用。

6.2 飼養肉牛應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進行預防,建立生物安全體系,防止肉牛發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減少化學藥品和抗生素的使用。

6.3 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進行疫病的預防接種工作,並選擇使用適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免疫疾病至少包括:炭疽病、五號病、牛出敗。

6.4 確需使用治療用藥的,需在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的獸藥供應商處憑獸醫處方購買,在畜牧獸醫人員的指導下進行使用。不得隨意購買使用。

6.5 獸藥的供應來自於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生產企業。禁止使用未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獸藥。

6.6 允許使用正規廠家生產的鈣、磷、硒、鉀等補充藥、酸鹼平衡藥、體液補充藥、電解質補充藥、血容量補充藥、抗貧血藥、維生素類藥,吸附藥、瀉藥、潤滑劑、酸化劑、局部止血藥、收斂藥和助消化藥、微生態製劑。

6.7 抗菌藥、抗寄生蟲藥和生殖激素類藥的使用,應嚴格遵守規定的給藥途徑、使用劑量、療程使用並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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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牛

6.8 慎用作用於神經系統、呼吸系統、循環系統、泌尿系統的獸藥、具有雌激素樣作用的物質,禁止使用催眼鎮靜藥和腎上腺素等獸藥。

6.9 養殖區發生疫病或懷疑發生疫病時,應及時採取措施控制,對重大疫情應先封鎖、隔離,取樣確診,並同時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動物防疫法》採取控制、撲滅措施。

6.10 由動物疫病監測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必要的疫病監測。定期對牛群進行布病、結核病的檢疫。

6.11 使用驅蟲藥定期對牛驅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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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牛

7 衛生消毒

7.1 允許使用消毒防腐劑對飼養環境、廄舍和器具進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類消毒劑。

7.2 對牛舍、料、水槽進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細菌滋生。可用0.1%新潔爾滅或0.2%-0.5%過氧乙酸消毒,還可使用石碳酸、煤酚、次氯酸鹽、有機碘混合物、生石灰、氫氧化鈉,高錳酸鉀、酒精和來蘇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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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牛

8 肉牛的飼養管理

8.1 飼料的配製應根據肉牛不同生長髮育時的營養需要和標準進行合理、安全的配製,以滿足肉牛發育的需要。

8.2 飼餵肉牛時應按制度飼餵,不堆槽、不空槽、不喂發黴變質的飼料。應撿出飼料中的異物。

8.3 保證足夠的新鮮的清潔飲用水,水質符合《NY 5027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質》要求,不能將洗菜水等已使用過的水二次使用作生豬飲水。堅持對牛體進行刷試。

8.4 做好配種、產仔的繁殖記錄和獸醫記錄,對肉牛的生長髮育、飼料消耗等進行生產記錄。記錄資料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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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牛

9 運輸

9.1 肉牛上市前,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產地檢疫,獲得《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方可進入牲畜交易市場或屠宰場屠宰。

9.2 運輸車輛在裝運前和卸貨後都要進行徹底消毒。

9.3 運輸途中,不得在疫區、城鎮和集市停留、飲水和飼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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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牛

10 病死牛處理

10.1 需要淘汰、撲殺的可疑病牛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採取措施處理,傳染病牛屍體按國家規定處理。

10.2 養殖區不能隨意出售病牛、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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