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 從債權人角度看最高額擔保中,最高擔保額如何約定才能確保無爭?

最高院觀點:最高額擔保合同中的最高額約定為“本金最高額+利息+實現債權費用”,查明實際發放本金數額未超約定,判決無需再判定限額問題!

問題提出:

我銀行向甲公司授信1500萬元,乙公司和我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為該授信期間甲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合同約定“1、本合同所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餘額為人民幣1500萬元整,2、本合同所擔保的全部金額包含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上述兩款確定的債權金額之合,即為本合同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但在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時,登記機關僅載明最高抵押額為1500萬元,他項權利證上並未註明最高額系“本金最高額+利息+實現債權費用”。

我銀行咋期間內陸續向甲公司發放貸款本金合計總額1500萬元。後甲無力償債,至訴訟日欠息200萬元,發生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30餘萬元。訴訟中乙公司抗辯稱僅在1500萬元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問:該抗辯應否得到支持?

律師回覆:

本律師認為:乙公司主張僅在1500萬元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不應得到支持。

因為根據你行和乙公司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雙方對於抵押財產的擔保限額1500萬元只針對本金,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的其他款項等均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約定是具體、明確的,法院審理中在查明涉案欠款本金數額在1500萬元以內的情況下,應就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所約定的全部債權。

實務中對於“最高限額”的確存在“債權最高限額說”、“本金最高限額說”兩種觀點,下文會展開進行分析,但主流觀點對你行有利,下文供你行訴訟中引用抗辯。

相關法條: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

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擔保法》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觀點分析:

對於上述兩個則法條規定中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實務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解讀:

“債權最高限額說”認為,保證約定/抵押登記上載明的債權數額是包括本金、利息等其他費用在內的總和,是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不能通過其他約定導致該數額處於不確定狀態。

“本金最高限額說”認為保證/抵押登記上載明的債權數額可以約定僅指本金。此時,最高額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範圍當然可以因利息、其他約定費用而超過本金額。

實務中主流觀點分兩種情形予以判定:

情形1、《最高額抵押/保證合同》中載明“本金最高額”,同時明確約定利息、違約定金、實現債權費用包含在擔保範圍的,法院查明貸款“本金最高額”,本金數額未超過約定限額,即判決對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權威判例:(2016)最高法民終595號。

情形2、《最高額抵押/保證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本金最高額+費用”的,法院按擔保“最高額限定”判決。權威案例:(2016)最高法民終677號,江西高院(2015)贛民二終字第76號。

一絲雜音:對情形1實務中存在相反觀點(非主流觀點),即:無論《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如何約定,法院均按“債權最高額”判決。如:湖北高院(2016)鄂民終第234號。

湖北高院(2016)鄂民終第234號案中,《最高額擔保合同》第2條約定,被擔保最高債權額為:“1、本合同所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餘額為人民幣2500萬元整,2、本合同所擔保的全部金額和費用。依據上述兩款確定的債權金額之合,即為本合同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湖北高院作出了與最高院(支持觀點1的判例)完全相反的判決。

引述湖北高院(2016)鄂民終第234號“本院認為”部分:“但如果將廣發銀行漢陽支行上訴指向的債權總和均納入本案最高額擔保的優先受償範圍內,將發生增加擔保人王光、鄭瑾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的情形,其作為最高額抵押人及最高額保證人向廣發銀行漢陽支行提供最高額擔保的目的是為了在一定期間內對連續和不確定發生的交易提供概括性的擔保,將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廣發銀行漢陽支行的上訴理由明顯與當事人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時的初衷不符,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立法本意相悖。故2500萬元是本案最高額擔保的最高債權限額,當事人約定借款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雖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餘額範圍,但擔保人僅以2500萬元為限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對超出部分不承擔擔保責任”。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終595號

(2016)最高法民終677號

(2015)贛民二終字第76號

(2016)鄂民終第234號

律師提醒:

本文所述實務中的主流觀點對債權人有利,但支持主流觀點的案例暫未被列入指導案例。本文觀點可以為債權人訴訟中最大可能實現擔保權益提供案例支持和參考。

在主流觀點尚未明確階段,各債權人在實際操作訂立最高額擔保及設立債權時,筆者仍建議最高額擔保的數額設立最好一定比例的高於實際發放本金數額,給利息、實現債權費用預留一定的保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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