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幼童誤食熒光液致中毒 法院幾經周折最終調解

2018年5月17日上午,固鎮法院審理原告菲某訴被告某某食品經營店產品責任糾紛一案,經縣法院多次主持調解,最終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某某食品經營店一次性補償原告菲某4000元。

2018年1月23日傍晚,原告菲某(2歲)在被告處購買了樂樂切片糖果,食用過程中,咬破該切片糖果手持棒中的熒光液,當晚出現發熱和嘔吐等中毒反應。菲某被緊急送到醫院救治,診斷為藥物、藥劑和生物製品、食物性中毒,住院治療好轉出院。原告認為,被告所售的涉案物品在手持棒中有導致中毒的安全隱患,未在顯著位置註明足以引起食用者注意的安全提示,造成本案後果,給原告造成損害,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9993.45元 。被告稱原告菲某不能提供購買該店產品的憑證,出售的涉案物品經檢驗屬合格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不同意賠償,但可以考慮給予適當補償。後經多次調解,被告某某食品經營店一次性補償原告菲某4000元。一起幼童誤食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幼童食用產品應當標註明顯標識顯著提醒義務。菲某屬無行為能力人,對食物不具有辨別能力,此年齡階段的小孩更需要監護人給予更多的看護和照顧,監護人對其監護責任不容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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