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患者遇到醫療糾紛第一時間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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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涉及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司法鑑定等訴訟權利。萬一出現醫療糾紛,作為患者一方,第一時間該怎麼辦?2016年3月,國家衛計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歸結為一點就是: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找法網小編在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

當出現醫療糾紛,患者第一時間該怎麼辦?

一、封存病歷

封存病歷是患者一方的法定權利,對於危急患者,搶救6小時後就可要求封存病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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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病歷封存應做到以下幾點:醫患雙方共同封存和啟封,單獨一方封存和啟封均屬無效;要對全部病歷進行封存,包括主觀病歷與客觀病歷;封存的可以是病歷原件,也可以是複印件;封存病歷的過程要作證據留存;若醫院一方不配合導致延誤或超過合理時間,應向其聲明因此產生的責任由醫院一方承擔。

二、封存現場實物

疑似因輸液、輸血、注射、用藥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還要封存現場實物。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於此類糾紛,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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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複印病歷

根據《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後形成病案。

病歷是醫務人員依法單獨書寫的,這是鑑定醫療過程是否有過錯的唯一客觀證據。患方只有知道了病歷內容才能決定是否起訴,因此,及時複印病歷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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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時申請屍檢

有人認為醫院已經出具死亡證明就不需要再屍檢,這是錯誤的,因為臨床死亡證明只是醫療機構開具的處理公民死亡事宜的證明,而屍檢是法醫學上證明患者死亡的最具法律效力的證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這裡規定屍檢的時間限制是為了保證屍檢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如不及時屍檢,極易因保管不善出現屍體毀損或組織自溶等問題,影響對死因的判定。

另外,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五、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最後還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醫療糾紛訴訟時效為1年。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在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當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可要求封存病歷。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患者可依照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注意: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在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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