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 「以案釋法」婚前買房,登記誰名就是誰的嗎

離婚已屬不幸,如若再因此起糾紛,就更是悲劇了。現實中,圍繞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數不勝數。

其中,離婚的年輕人關於房產分割的問題尤其突出。有一種情況較為常見,即父母為子女出資買婚房,登記在新人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房產在誰的名下就歸屬誰嗎?

今天,“以案釋法”欄目對此進行深入分析。


案例:男方母親購房,登記女方名下

今天,案例的兩名主角是錢某(男)和徐某(女)。結婚前,錢某的母親為兩位準新人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記在徐某的名下,並以她的名義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

可是,結婚四年後,雙方提出了離婚。錢某認為這套房屋應該是雙方共同財產,而徐某則堅持房子是自己的個人財產。錢某為了明確房子是雙方共同所有,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確認這套房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了當事人結婚進行出資購買房屋,由當事人婚後進行還貸,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應當視為對當事人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案釋法」婚前買房,登記誰名就是誰的嗎

法院之所以如此判決,是基於以下理由:

雙方即將締結婚姻關係系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願意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觀前提,正是由於雙方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會同意將出資所購房屋登記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其出資應當系對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贈與;

房屋雖登記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將該房屋認定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顯然不符合父母作為出資人的真實意願;

將房屋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單方贈與與房屋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觀事實明顯不符,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結合權屬的實際登記狀況綜合進行考量。


分析:離婚後房產的“N種分割法”

對新人來說,婚前婚後,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一直是個敏感的問題。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還會因父母的介入而變得異常複雜,讓一些年輕的新人感到困惑。

那麼,房產證上寫名字的選擇及其結果,有哪些情況呢?聊城市普法辦副主任孟偉對此進行了具體分析。

孟偉說,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樣,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寫男方父母的名字。在首付款是父母出的前提下,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若雙方離婚,夫妻任何一方均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

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這樣,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這樣,房產為家庭共有財產。在離婚訴訟中,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在離婚後另行訴訟進行分割。

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孟偉說,這要分兩種情況分析:

其一,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二,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承擔首付,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視作該方子女婚前財產,如若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進行分割;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視作男女雙方共同財產。


點評:房屋誠可貴,愛情價更高

上述通過具體案例對夫妻離婚分割房產的方法,進行了具體分析。應該說,本文將為類似案例提供一個較為理性的參考。

但俗話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物質的財富和真摯的感情,孰輕孰重,不言自明。在嚴肅的婚姻問題上,夫妻雙方以及雙方的父母,都應該懷著一顆良好的“初心”,而不應該讓財富干擾了感情的基礎,如若以婚姻為幌子以圖達到謀財的目的,就更不應該了。

記者 林志濱 通訊員 周厚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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