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房地產商破產後各方受償順序問題

「以案释法」房地产商破产后各方受偿顺序问题

案例

某一個房地產開發商開發了一塊土地,他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就開始建房,房屋建設到一半,他把建築工程抵押給第二家銀行,又繼續建造,房屋建好後,他把房子和土地一起抵押給第三家銀行,還欠了承包商的工程款。將抵押獲得的錢用於房地產開發,但由於資金鍊斷裂,資金缺乏,僅剩一套房屋,職工工資還有拖欠,同時開發商還把房屋賣給了業主,業主為了滿足自己的住房需求,在不知房屋被抵押的情況下支付了50%以上的價款。現今連房帶地不能滿足六方。(案例選自《傅鼎生講物權法》有改動)

「以案释法」房地产商破产后各方受偿顺序问题

爭議焦點

「以案释法」房地产商破产后各方受偿顺序问题

三家銀行、承包商、職工工資、業主六方受償順序。

受償結果

1、 最先受償是業主。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規定,業主出於消費的目的,而非經商,並且已經支付了50%以上的價款,為了保障業主的的住房的基本生存權益,因此應當最先受償。

2、 其次受償的是承包商和房地產商公司中的職工工資。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商將工程包攬,並擔負著對施工工人的工資,出於對工人工資的合理保護,保護勞動所得 ,應當優先受償。同樣的理由,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應當優先於抵押權受償。

3、 最後受償的是三家銀行。先取特權優先於取得時間在先的物權,而對銀行的物權屬於擔保物權,因而要晚於其他三方受償。對於三家公司的受償順序,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按照時間的順序進行受償,時間在先的先受償。

理論依據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瞭解物權的優先效力規則

,下面簡單介紹:

物權的優先效力規則

兩個相同性質的物權,同在一個物上,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於成立在後的物權

但存在例外,如下

1、 限制物權(他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2、 費用型擔保物權優先於融資型擔保物權。

3、 先取特權優先於取得時間在先的物權。

同時,先取特權是具有最優先的效力

先取特權在我國有法律指引的是六種:

1、《海商法》中的船長、船員的工資獎金

2、《破產法》中的破產企業的工人工資獎金

3、業主的先取特權,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規定的

4、《合同法》第286條,承包商工程款的先取特權。

5、《擔保法》中的,國家把土地出讓給他人,土地出讓金沒有回收的,這部分出讓金的先取特權。

6、《破產法》及稅法中規定的稅收,不優先於擔保物權人、業主和工資獎金。

「以案释法」房地产商破产后各方受偿顺序问题

總結

在這六種先取特權中,1-4條是出於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其中不同的弱勢群體也略有不同,在海商法中,船長和船員的工資獎金地位高於一般職工的。而5、6條是出於對國家利益的維護,但是兩者地位不同。稅收僅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加金回收最為優先。因為根據規定,只有價金回收後,受讓人才能夠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此,數個物權在一個物上時,先取特權最為優先,而後是他物權和所有權,如果物權種類一致,則按照時間排序;如果同時設立的,則進行分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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