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房產登記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房產歸誰?

基本案情

2011年,張某與親戚王某購房。張某向王某匯款,並由王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轉賬首付款,辦理按揭,該房產登記為王某單獨所有。次月,張某與王某簽訂一份協議書,內容為“**房屋為兩個人所買,以後所涉房屋事情均要兩人負責,如想買賣什麼事情需兩人協商”。張某按照約定一直按月償還訴爭房屋的房屋貸款,並支付了部分裝修款和物業費。現王某私自將該套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否認張某對涉案房屋享有權利。故張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對訴爭房屋所有權享有二分之一份額。

判決結果

確認涉案房屋所有權的50%份額歸原告張某所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檢察官說法

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等房地產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地產權屬關係的行為,應當作為證明房屋權屬的重要證據,但並不能直接決定實體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作為房屋權屬的外在表現形式,房屋權屬登記與實際權利狀況並不一定完全吻合。當事人如有相反證據的,仍然可以推翻。即原則上,不動產的所有權依據不動產登記來確認和保護,但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實際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不一致的,可以認定該物權歸實際權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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