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從六個方面細說員工不願意繳納社保的違法維度與風險管控

1、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讓員工寫個承諾書,是否合法?

2、員工不願意繳納社保,讓公司把社保錢補貼給個人,是否可行?

3、企業沒有能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何能合法操作?

4、派遣工或外包工不繳納社會保險,風險如何進行有效規避?

以上這些問題,如果你諮詢律師或者百度一下,你都會得到以下這些回答:

1、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義務,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2、依法繳費是職工和企業對國家的繳費義務,不允許企業和職工進行協商處理;

3、企業和職工關於社保繳費簽訂的任何協議均沒有法律效力;

4、派遣工或外包工不繳納社保的,人力資源公司風險很高,此類業務不建議做;

5、必須依法繳費,不依法繳費的企業HR工作風險很高,不能幹。

因此,不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和某些員工之間的一種平衡或一種需求。不繳納社會保險是客戶找人力資源公司的一種原因或一種需求。

無論是CEO、HR 或人力資源公司,我們所思考的不是合法或違法,而是思考能否滿足這種需求,怎樣在滿足這種需求下,違法成本或風險最低。

從六個方面細說員工不願意繳納社保的違法維度與風險管控

下面就“員工不繳納社保”探討如下話題:

1、不繳納社保:法律探討VS現實需求

就不繳納社保這事來看,屬於“赤裸裸”違法,在法律上無需探討,任何技巧或手段,都不是“陽光下”的手段。

但是,不繳納社保,是一種現實需求的的確確存在。

對於有些企業來說,人員流動性比較強,成本比較敏感,老闆特別想繳納,但繳納不起。或按照可接受的人工成本預算,依法繳費後,給到員工的實際薪資標準留不住或招不上人。或員工年齡偏小、年齡偏大、流動性比較強、城鎮化意願不強,不想參保。

因此,依法繳費是一種法律要求,不想繳費是一種現實需求,滿足這種現實需求,肯定是違法,任何形式或方式。

2、不繳納社保:違法維度VS違法風險

不繳納社保,有三個違法維度:

1,侵害員工權益,員工提起權利訴求;

2、違反勞動監察,勞動監察部門要求整改與補繳;

3、違反社保規定,社保稽核部門要求處罰與補繳。

在這三個違法維度下,帶來三種違法風險:

1、員工辭職,以沒繳社保為由,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要求企業補繳;

2、員工患病或工傷或失業,以沒繳社保為由,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3、勞動監察或社保稽核部門要求補繳並承擔滯納金。

因此,無論是企業 HR,還是人力資源公司,只有兩種選擇:

選擇一,不滿足這種需求,不繳納社保的員工或客戶,不用或不合作。

選擇二,滿足這種需求,怎麼把風險降到最低。

從六個方面細說員工不願意繳納社保的違法維度與風險管控

3、不繳納社保:違法VS利益牽制

對於風險一,員工以企業沒有繳納社保為由,與企業進行談判,要求企業給補繳或要求支付補償金。

這種風險的實質:“變相的經濟要求”。員工不是為了補保險,而是為了要錢。

因此,HR 或人力資源公司的人要與員工簽好協議,對員工形成利益牽制,要讓員工知曉,公司隨時同意為其補繳社保。

但是,補繳社保,員工要付出什麼樣的經濟代價。例如,承擔個人繳費部分,將企業社保補貼返還等等。通過利益牽制,將風險一的風險降至最低。

因此,需要與員工簽訂好社保繳費協議,約定不繳費是違法的,但其他內容都是合法的,主要就是看約定的邏輯。

4、不繳納社保:違法VS風險防範

不繳納社保,無論簽訂什麼樣的協議,均不影響員工出現工傷、患病、失業,企業或人力資源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因此,不繳納社保,對於企業或人力資源公司的風險就是,工傷賠償或治療風險、患病醫藥費報銷風險、失業金賠償風險。

這三種風險,無法規避,只能做風險的轉移。

因此,需要引入商業保險機制,為員工繳納設計化的商業保險方案,通過商業保險,來解決員工出現工傷、患病、失業的賠付問題。

從六個方面細說員工不願意繳納社保的違法維度與風險管控

5、不繳納社保:違法VS形式遮蓋

不繳納社保,對於企業或人力資源公司都是違法的。當滿足了這種需求,就需要面臨風險監管的風險,而為了躲避監管風險,則只能考慮形式上的合法性。

形式上如何做到合法呢?

法律允許非全日制員工不繳納社保。因此,就把全日制用工弄成形式上的非全日制用工,然後按照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考勤統計,進行薪資支付。

法律允許個人勞務不繳納社保。因此,就把勞動關係弄成個人勞務,例如承包、代理、顧問等等,然後按照個人勞務進行費用支付。

通過形式的掩蓋,去實現在監管上最大程度的風險防範。

6、不繳納社保:違法VS群體適中

無論怎麼約定、防範、掩蓋,不繳納社保,均應當以高流動性人群為主(一般工作不超過2年),以城鎮靈活就業人群為主(工作不連續)。

若沒有流動性也沒有靈活性,在穩定用工+屬地戶籍人員里長期不繳納社保,這屬於“找虐”的行為。

例如,6或8年以上不為職工繳納社保,這時補繳社保的利益,必然涉及到養老保險待遇損害的賠償。這些損害賠償,已經遠遠超出了牽制、防範、掩蓋的操控範疇,那隻能是“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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