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现,房屋被征收人一般享有以下几方面权利:
(一)获得公平补偿权
1、公平补偿权。即有权主张给予公平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住房保障优先权
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3、补偿价格的估价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估价机构的选择权。
5、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的选择权。
(二)知情权
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房屋调查结果有知情权。
(三)参与权
1、对于土地规划的参与权
2、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参与权
3、参加征收项目的听证会
4、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提出意见。
(四)救济权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与依法信访等。
(五)不受非法强拆权
(六)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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