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給不起撫養費,就不讓我見孩子,人窮志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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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寶將會向您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從這些故事中,你可以知道法院將會怎麼判,自己應該怎麼辦。


一、事情經過

韓理(化名)與楊延銘(化名)於2014年12月1日離婚,婚生女孩楊雨涵(化名)(2011年12月1日出生)歸楊延銘撫養,韓理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現韓理以楊延銘不讓看望孩子為由,於2015年3月11日起訴來院。

給不起撫養費,就不讓我見孩子,人窮志短

二、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判決韓理每週探視婚生女兒楊雨涵一次。

每次探視的時間限於週五下午17時韓理親自將孩子從楊延銘處接走,次日晚17時前韓理將孩子送回,楊延銘應予以協助。

楊延銘訴要求改判每個月探視兩次,且不能過夜。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韓理作為楊雨涵的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楊延銘具有協助的義務,原審確認的韓理探望子女時間,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維持。

關於楊延銘提出因民族信仰不適宜被接走、韓理不能保證孩子安全、韓理工作性質不能保證陪孩子時間等上訴理由,因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楊延銘提出必須按時給付撫養費才能探望孩子的上訴理由,因撫養費已經生效判決認定,與本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本案不予處理。

楊延銘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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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權利,另一方不應以先行給付撫養費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撓。

離婚後的雙方應當本著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對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項進行協商解決,為孩子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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