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临沂这些“黑老大”全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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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报5起典型案例

临沂一例

近日,临沂市公安机关打掉以郭某海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抓获成员12人,破获案件10余起。

经查,自2016年以来,为控制垄断当地渣土运输市场,郭某海纠集多人,成立渣土协会,用打压、恐吓等手段,逼迫从事渣土运输的车主加入该协会,非法收取管理费。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该团伙大肆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占工地,强揽工程,严重破坏了当地交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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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十大涉黑典型案例

临沂一例

被告人王海龙等1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10名,分别是王海龙、王蕾、王群、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陈新全、李常瑞、刘成诺。

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海龙、王蕾、王群结成团伙,并先后聚集被告人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刘成诺等社会闲散人员,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夺平邑县流峪镇南申庄沙场寻衅滋事,致杨某某重伤;在平邑县流峪镇开设赌场,并非法拘禁借高利贷赌博输钱的姚某、张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郭某某、胡某某;在平邑县郑城镇大魏庄村非法采矿。通过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逐渐有了一定恶名,初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王蕾、王群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成诺为参加者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初,王群利用其组织威力,先后插手夏某某与陈某某、沈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带领多人多次到平邑县邑博园对业主夏某某实施讹诈,且逞强耍横殴打夏某某的朋友鲍某某。同年11月,王海龙、王群指使手下殴打、恐吓为维护群众利益找其理论的平邑县仲村镇峡玕村支部书记张某某,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东公利村越界采矿,肆意放炮,震坏百余户村民房屋;在仲村一带盗挖粘土,任意占用村民土地,打击排挤对手实施垄断;慑于该组织的淫威,当地干部群众无人敢反对,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王海龙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4年至2017年4月,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6起,多次开设赌场犯罪,非法拘禁犯罪6起,非法采矿犯罪4起,其他违法行为4起。自2011年春天起,王海龙、王群、王蕾、宋卫波、王志明等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实施抢劫犯罪1起,交通肇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诈骗犯罪1起,窝藏犯罪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宋卫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王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朱丙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志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胡文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常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同时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临河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常瑞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陈新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刘成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平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海龙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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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

9月12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对被告人谢某、叶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叶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在犯罪集团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详情如下:

2018年9月12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叶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

以抢劫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以抢劫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某杰、赵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黄某、樊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抢劫款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犯抢劫罪,被告人叶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27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谢某、叶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伙同他人在以唐某森(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领导下,通过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等网站发布虚假建筑类招聘信息,将被害人骗至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出租屋内,通过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以强迫被害人购买“雪蛤王”产品的名义劫取被害人钱款,先后劫取任某、董某、张某星等18名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4 757.07元。另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谢某在唐某森等人团伙犯罪过程中,将梁某骗至河南省商丘市劫取其人民币23 000元。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叶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在犯罪集团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为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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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检察严惩涉黑恶犯罪

谢彩虹等7人恶势力集团被判10年以上

【基本案情】

被告人7名,分别是谢彩虹,叶超,福杰,赵晓科,黄奕武,张行, 樊金燕。

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谢彩虹、叶超、张福杰、赵晓科、黄奕武、张行、樊金燕伙同他人在以唐健森(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领导下,通过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等网站发布虚假建筑类招聘信息,将多名被害人骗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出租屋内,通过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以强迫被害人购买“雪蛤王”产品的名义劫取被害人钱款,先后劫取任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等18名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4 757.07元。另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谢彩虹在唐健森等人团伙犯罪过程中,将梁某某骗至河南省商丘市劫取其人民币23 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谢彩虹、叶超、张福杰、赵晓科、黄奕武、张行、樊金燕在犯罪集团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据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谢彩虹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叶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张福杰、赵晓科、张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黄奕武、樊金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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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9月12日,由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庆存、尹海涛等六人一审宣判。

被告人王庆存、尹海涛等六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

本案被告人在从事高速公路救援修车业务过程中,为了争抢业务霸占市场进行了多次有组织有规模的持械暴力犯罪,产生了恶劣社会影响。

这是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险恶专项斗争以来,沂南县查办的系列“恶势力”犯罪案件之一。

大众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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