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越來越重視保險能夠帶來的保障,很多人想把保險作為禮物送給親朋好友。但作為禮物送出的保險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案例
案例經過:
王某為慶祝女友賀某的生日,偷偷為賀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指定自己為受益人。
後來,賀某不幸溺水身亡。王某作為受益人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該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得知投保時賀某對保險一事並不知情,遂委託深圳市公安局做了筆跡鑑定,鑑定結論為投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賀某本人所籤。
保險公司以王某為賀某投保未徵得賀某同意,王某對賀某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賠。
案例問題: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王某與賀某之間是男女朋友關係,那麼他們之間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可以為身邊人購買人身保險嗎?
從理論上說,任何人都可以購買人身保險,但並不是誰都可以成為被保險人,因為涉及到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確定問題。
什麼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法律對人身保險的投保範圍做出的限定,只有為具備“保險利益”的人,才能進行投保。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這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出於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如允許對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進行投保,就有可能發生投保人為獲得保險金而不惜傷害或謀害被保險人生命和身體的情形。
如果不具備保險利益,投保後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如果為不具備保險利益的人進行投保,在法律上則會認定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負有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具備保險利益的話,就可以投保了嗎?
一般來說具備保險利益是可以投保的。但是,有一個特殊問題需要明確,那就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合同無效。也就是說,不論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未徵得他人同意而為其投保死亡保險的,合同無效。
最後提醒大家:在為他人投保時,一定要先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保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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