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本月要读的法学常识书,是知乎出品的《正义女神不睁眼》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见常识 Vol.6 | 《正义女神不睁眼》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公诉人是什么?“公”是国家,“诉”是起诉,公诉人就是拿着纳税人的钱、代表国家审查起诉的人。

审查起诉就是针对侦查部门——公安警方——移送过来的案件进行论证,看是否构成犯罪,是驳回让侦查部门补充审查、是提交法院起诉、还是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审查起诉时,必须以严格标准去审查现有证据是否构成严密的证据链。间接证据再多,缺失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尤其是命案,稍一疏忽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一个典型的案例:赵某和钱某是情侣,女方钱某的尸体某天在公园被发现。警方调查发现:赵某和钱某前一天晚上一起去公园,然后赵某独自一人离开去了朋友家。作为重大嫌疑人,警方在赵某朋友家搜出一件带血的T恤,上面有赵某的毛发,而血迹则是钱某留下的。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警方对赵某进行了审讯:

警方:“那天你和钱某在一起发生了什么事?”

赵某:“在约会时,我突然感到脑部受重击,跟着什么也不知道了。醒过来之后发现钱某流了很多血,我很害怕就跑了。”

警方:“为什么不报警或打120急救?”

赵某:“实在太害怕,就忘了。”

然后警方经过侦查,收集了赵某作为杀人嫌疑犯的证据,移交给公诉人。这些证据有:路人甲乙丙丁的证言,证明赵某钱某一起进入公园,而赵某一人神情慌张地离开;赵某的衣服有钱某的血迹,赵某身上有钱某的抓痕;赵某钱某正因结婚礼金的事爆发严重争吵……种种证言,都显示具备杀人动机的赵某是杀害钱某的凶手。

然后公诉人把案子驳了回去,说口供呢?凶器呢?指纹呢?这些统统都没有,光是一堆旁证是无效的。

警方就只有继续审讯,经过一番努力,赵某松口了:

警方: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

赵某:发生了争吵,一怒之下我就用铁锤敲她。

警方:铁锤呢?

赵某:扔垃圾桶里了。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如此一来,割裂的证据算是串联起来了,接到消息的媒体已经拟好了“赵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的标题,然而铁锤仍然没有找到、唯一能串联证据的只有口供。所以检方需要对赵某进行提审。

公诉人:我是检察院的公诉人,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赵某:我抗议!我举报!他们刑讯逼供!我不是凶手!

于是先暂停提审,先查究竟有没有刑讯逼供。经过体检、调阅提审录像、询问同监犯人,都找不到刑讯逼供的迹象。要求侦查人员进行解释说明,警方称这是犯人翻供最常见的理由:就算最后仍然是个死,也要拖一拖再说。

虽然犯人的口供可以排除刑讯逼供嫌疑、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了,但客观证据仍然缺失。所以公诉人顶着巨大的压力,仍然把案子驳了回去,让警方再找证据。

终于经过大海捞针式的寻找,警方在废品收购站堆积成山的垃圾中找到了这把铁锤。看到凶器被寻获,抱有最后一丝侥幸心理的赵某终于心理崩溃,交待了他购买铁锤、蓄意杀人的事实。直到此时,公诉人才将案件递交法院、开庭审理。

看起来,在赵某招供之后,案件递交法院就已经可以惩处真凶了,反正消耗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之后,凶手依然是凶手——但其实不然。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迅速逮捕了同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年仅十七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警方递交的证据中,同样有物证、有目击者、有本人口供。即便证据链并非无懈可击,但在当时也许是基于压力、也许是基于朴素的正义感、也许是因为其他原因,公检法迅速联手将呼格吉勒图送上了刑场,造成了惊天冤案。直到近二十年后,才终于沉冤昭雪。

所以著名法学家江平,才在呼格吉勒图的墓碑上写下: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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