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老人去世,仨兒子拿出兩份遺囑分房產。律師:別鬧,兩份全無效

老人去世,仨兒子拿出兩份遺囑分房產。律師:別鬧,兩份全無效

【1】因為房產分配引起的兄弟爭端

何大爺有三個兒子。老大、老二一直在老家,老三是家裡唯一培養出的“大學生”,畢業之後就留著大城市工作了。

何大爺對老三抱的期望很高,雖然“大學生”已經不是高學歷的代名詞,但照著老何的話說:咱們家就出這麼一個文化人,給家裡人掙面子了。這種“偏袒”的心理讓老大、老二心理很不平衡。老何有什麼事兒都是他們忙前忙後,三弟不在身邊,對老人照顧又不多,啥忙幫不上,老爺子還偏心。

剛過六十,老何身體就一直不太好。“久病床前無孝子”,一開始老大老二伺候多點,老三回來的時候少。“三個和尚沒水吃”,時間長了誰心理都會有變化。雖然老大、老二平時都對老何進行照顧,但是相互之間也漸漸有了不平衡的心理,慢慢的老二來的也少,最後變成大部分時間都是老大在照顧老人。

就這麼耗了幾年時間,2015年的時候老何過世了。處理完後事,哥兒仨商量著怎麼處理老何的房子。老何在當地有一套房子,當時市場價大概值個7、80萬,從“錢數”上來講也算是一筆“巨資”了。誰知在這事兒上,讓幾個兄弟“不平衡”的心理徹底爆發。

把房子賣了分錢,兄弟幾個倒是意見一致,各自的理由都很充分:老大、老二已經有房子了,賣了要現金,手頭寬裕點;老三在大城市買了房,還有貸款要還。但是就在怎麼分上,幾個人爭執起來。

老人去世,仨兒子拿出兩份遺囑分房產。律師:別鬧,兩份全無效

老大認為老人最後幾年都是他在照顧,應該多分。也不全要,自己佔一半兒,老二平時也照顧了一些,分三成;老三平時照顧少,最多拿兩成。

老二、老三都不同意。倆人居然各自拿出一份內容完全不一樣、老爺子生前訂立的遺囑!老二手裡的遺囑是他自己手寫的,最後是老劉的簽名和日期,大概意思是老何過世後把房子全給老二;老三的遺囑好像更“高級”點兒,是打印的,最後也有老何的親筆簽名和日期,而且日期更靠後一點兒,大概的意思是把40%留給老三,老大、老二各自30%。

得知這兩份遺囑,老大氣憤不已:我不管你們什麼時候偷偷讓父親立的,老二,你可以,活沒多幹,還想自己一個人全要。老三,你是真有文化,你想要的這40%是算計好的吧?是正好湊齊你的貸款了吧?

兄弟幾個為這事兒鬧得不可開交。爭執不下,老大找了個律師朋友,打算把倆弟弟告了。

聽完老大的陳述,律師朋友把三兄弟召集到了一塊兒。先問了他們第一句話:你們平分有沒有意見?哥兒仨誰也不同意,這要是一均分,誰都“少”拿數十萬,虧太大!

律師說的第二句話:現在的兩份遺囑全都無效,沒用。老二老三一聽都懵了,有老爺子親手簽名和日期,憑什麼無效?

解釋完原因之後,律師很嚴正的告訴他們:“一旦打起官司,只有兩個結果:一個是你們兄弟就算徹底掰了;二就是你們誰的目的也達不到。要是真想著公平,建議你們自己協商好,能不鬧騰最好別鬧騰。”

或許是內心湧起了兄弟之間的親情,也可能是因為遺囑無效給老二、老三造成心理上的壓迫,幾個兄弟還是坐了下來一起商量。老大的意見還是相對公平的,畢竟當大哥的,對家裡付出多,而且對父親的照顧也主要是大哥。三弟自己一個人在外打拼不容易,雖然照顧老人少,但一直讓老人喜歡,也算是從心理上給老人“盡孝”了吧。

【2】為什麼兩份遺囑都無效

這是一個朋友講給我聽的。我認為結局還算是比較不錯,幾個兄弟至少在表面上算是把情維繫住了,雖然估計心理會有隔閡。

返回來,說說為什麼兩份房產遺囑都無效。

(1)老二遺囑無效,是因為完全不符合“代書遺囑”要求

老人去世,仨兒子拿出兩份遺囑分房產。律師:別鬧,兩份全無效

從形式上,老二手持的遺囑應該算作是代書遺囑,遺囑內容不是老何本人書寫、是由他人代寫的。但是有兩個重大瑕疵:

在“代書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要有兩個及以上的無利害關係見證人

。老二這份遺囑上,只有老何的簽名,一是沒有辦法證明是否還有其他見證人,從數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二是老二作為“代書人”,本身就與老何有利害關係,而且還是受益人,自己寫、讓老人簽名,保不齊其中有什麼“貓膩”。

(2)老三遺囑無效,是因為打印遺囑完全不符合遺囑形式要求,而且根本不是老何本人打印製作

老人去世,仨兒子拿出兩份遺囑分房產。律師:別鬧,兩份全無效

在我國繼承法中,合法的遺囑形式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打印遺囑在評判上,如果能充分證明是老人自己一字一字敲到電腦、親自打印、親筆簽名,在判決時還有可能酌情處理。可老何連電腦開關都不會,根本談不上是他自己製作。

雖然老二、老三似乎對房產繼承比老大多了一些瞭解,知道能用遺囑來讓自己“多得”一些,但是最終仍然因為遺囑無效,導致自己的目的沒法達成。最終還是靠兄弟幾個協商達成了一致。

這兩種遺囑,不管是代書還是打印,形式無效是導致遺囑無效的主要原因。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因素,這兩份遺囑的內容是不是老何自己真實的想法?我沒有看過遺囑原件,既然形式上都無效了,也就不再去追究是不是老何個人真實意願表達的問題了。

【3】什麼樣的遺囑才有效

遺囑的重要性不再過多闡述。要保證遺囑的有效性,要滿足以下五個基本條件:

第一,必須要確保是訂立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很多老人顧忌:我寫遺囑,萬一孩子不同意怎麼辦?其實完全沒有必要,只要是自己的意思就行了,不需要徵求別人的意見。這裡面有兩個關鍵點:一個是遺囑訂立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頭腦沒問題,思維意識是清晰、正常的,往往需要有客觀的精神評估證明;一個是必須由訂立人本人書寫或者書寫全過程本人在場、由其他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證明,確保由本人把意思表達出來。

第二,形式必須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形式要件要求。我國現行的繼承法是1985年頒佈實施的,至今30多年,並未進行過實質性修改。現在關於遺囑繼承上的爭議很多,不管是不是還符合現狀,但是在沒有新的法律法規出來之前,別冒險,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仍然是規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上面講到的打印遺囑,包括還有很多家庭夫妻共同訂立一份遺囑,等等,都存在很大的爭議。

再多說一句,五種遺囑形式中,不建議採取錄音或者口頭遺囑的形式,雖然省事兒,但是從證據的採集和留存、適用條件等方面,存在比較大的難度。

第三,財產的合法有效性要求。其實遺囑的範疇很廣,不僅僅侷限在財產上。但是現在人們所談到的遺囑,絕大多數都是跟繼承掛鉤,是對財產在身後的分配安排。這裡就涉及到財產是不是訂立人本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例如,有些老人在老伴兒去世後,把整個房子都作為財產寫入遺囑,其實房子不一定完全屬於在世老人個人,就不能稱之為“個人合法財產”;又如,有些人把自己承租的房子也寫入遺囑,今後“由孩子繼續租住”,但實際上承租房根本不屬於訂立人個人,子女的租賃權並不是老人說了算。

第四,遺囑內容格式的準確性。這是一個很嚴謹的要求。記得之前有個人拿訂立的遺囑讓我幫忙看看,原文有一句話是這麼寫的:“在我去世後把我現在居住的房子給我兒子”。這句話至少犯了三個錯誤:現在居住的房子是哪裡的房子?“給”是什麼意思,是居住,還是過戶?兒子是誰?所以從內容上來講,必須要有唯一的指向性,我們修改一下:

在我去世後,將我名下,位於x街道x號樓x單元x門x室,房產證號xxx的房子,由我的兒子xxx(身份證號xxx)全部繼承。

如此表述,就不會產生任何歧義,不會存在由於內容上模糊可能導致的爭議風險。

第五,遺囑訂立全過程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這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很多人認為,遺囑“這張紙”寫的沒問題就行了。但是,一旦引起糾紛,對遺囑有效的判定邏輯是:你說遺囑有效,你要舉出證明遺囑有效的證據。所以,遺囑訂立過程的證據採集保存就相當重要。訂立過程中,最好採集好人證(無利害關係人做見證,並非僅針對代書、口頭或錄音遺囑)、書證(紙質證明材料,例如各種證件紙質原件、複印件等)、視聽資料(訂立過程錄音錄像,並非僅針對錄音遺囑)等,對遺囑有效性做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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