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原告李某請求撤銷被告林某將其名下的房屋轉讓給被告陳某的行為,最終該院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林某與陳某本是夫妻,2016年9月,林某欠李某10萬元產生糾紛,該糾紛於2017年在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二人協商好了還款計劃,但是林某在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自己名下的不動產轉移至陳某的名下,並且與陳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導致林某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以執行,以此來逃避債務。
李某將林某和陳某起訴至蘆溪法院,請求撤銷林某轉讓財產的行為。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陳某辯稱,涉案房屋是其個人所有,不是婚內共同財產,與該案件無關,而且原告的訴訟也超過了一年的失效。
法官審理認為,該案件的爭議焦點:1,林某轉移財產行為是否有逃避債務的嫌疑。林某在已生效的調解書中屬債務人,有依法履行義務的權利,而後在未完全履行債務的情況之下,與陳某協議離婚,將其名下的房屋贈予陳某,其行為給債權人李某造成了直接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2,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事實上,不動產中心對涉案房屋變更而告知該院執行局的時間是2018年7月18日,原告起訴該案的時間是2019年4月8日,不滿一年,李某的訴訟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法院判令解除林某和陳某將涉案房屋轉至陳某名下的所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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