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生產、銷售假醬油獲刑十年

近日,云溪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敲詐勒索罪,於2009年8月25日被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2月24日刑滿釋放。2017年9月份,邢某(另案處理)為了降低運輸成本,欲前往岳陽生產製作假醬油,邀集被告人李某幫忙,並承諾每個月給15000元的好處費給李某,李某當即表示同意。2017年12月份,李某與邢某一同來到云溪,邢某在李某的介紹、幫助下,分別在岳陽市云溪區云溪鎮新鋪村、八一村、建設村、團結村租用了民房用於生產、存放假醬油及生產假醬油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等。租好場地後,李某又幫邢某找人幫忙灌裝假醬油、貼標籤以及裝箱。隨後邢某以勾兌的方式開始生產假醬油,並灌注到定製的玻璃瓶或塑料瓶裡,再貼上“李錦記蒸魚豉油”、“雀巢美極鮮味汁”的假商標。至2018年5月5日時止,共計生產了價值270280元的偽劣調味品。2018年1月至4月間,邢某在李某的幫助下將其生產的偽劣調味品通過岳陽某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流企業發往長沙、雲南昆明等地銷售,銷售價值共計125680元。2018年5月5日,邢某在云溪鎮八一村製作偽劣調味品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公安機關現場扣押了邢某製作的“李錦記蒸魚豉油” 8862瓶、“雀巢美極鮮味汁” 864瓶,經岳陽市云溪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批偽劣調味品價值共計1446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銷售金額為125680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理。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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