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上市公司”幫忙推廣小程序明明說好全網覆蓋 結果卻無半點收益

一家“上市公司”實力雄厚,業務員主動聯繫,總監親自接待,承諾全網推廣,簽了合同付款後不久,“第三方”公司帶著客戶資源迅速找上門要求入駐,推廣成效顯著。不少被害人又忙不迭追加合同期限並支付“運營推廣費”。完美的話術加上無縫銜接的“配合”讓數十名手握小程序、網站、app等網絡平臺的被害人掉入精心織就的陷阱中。至案發,共有54名被害人,被騙490餘萬元。

2019年9月至10月,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王某甲、杜某、陶某等18人提起公訴。2019年11月至12月,除王某甲等四人尚未開庭宣判外,陶某被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其他成員及業務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至7年零3個月不等,處罰金7千元至7萬5千元不等。

倪女士是損失最重的被害人之一。2017年11月,倪女士接到上海一家網絡科技公司A公司的電話,對方對她手中的一個微信小程序十分感興趣。該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幫助網站、APP、微信小程序做推廣,他們通過評審認為倪女士的小程序有很大發展潛力。如果與A公司合作,他們會提供運營、維護、推廣、招商服務,將該平臺做大做強。倪女士不由心動,當年12月底應邀來到位於上海市嘉定區的A公司,見到了該公司運營總監陶某。

面對還處於觀望狀態的倪女士,陶總監侃侃而談:A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實力雄厚,目前還在不斷擴展中;對於小程序的推廣,以他們公司的能力和實力,一定能做到全網覆蓋,從而提供被服務方小程序的曝光度、知名度,能吸引到更多的商家入駐賺取利益。“門外漢”倪女士被徹底說服了,當天就簽訂了三年的廣告平臺協議書,支付了9萬元的推廣費用。

2018年1月,倪女士又接到一個葉姓女子的電話,對方自稱在網上注意到倪女士的小程序,而她手上有7家商戶想要入駐,問倪女士是否有運營團隊。自然而然,倪女士想到了A公司,於是她將葉某的聯繫方式推給了陶某,讓她們直接對接。“莫不是A公司的運營推廣還真的起了效果?”倪女士暗喜,可她怎麼也想不到,陶、葉兩人原本就是“一家”,而針對她的圈套才剛剛撒網。

沒過幾天,葉某告訴倪女士,如果想要商戶順利入駐,要將運營年限改成從三年改成十年,並且一定要在1月26日之前完成,7家商戶在這之前就要簽約。倪女士忙不迭地找到陶某,將三年的合同追加到十年,支付了21萬。

又過幾日,葉某來問,平臺是否要支付功能,沒有支付功能不能簽約。倪女士求助陶某,陶某說平臺得升級才行有支付功能。到了這個地步,倪女士咬咬牙,又支付了20萬的“升級費”。

倪女士還滿心歡喜地等著商戶簽約入駐,但現實卻是,葉某從第二天起就失聯,再也沒找到。不僅如此,至今近兩年,前後花費總共50萬?,一個商戶都沒有入駐。

如倪女士這樣的被害人遍佈全國。他們的損失少則三五千,多則50餘萬。在合作前,該公司對他們給他們的承諾是“對小程序版面進行圖文設計、後臺維護、在各大網絡平臺進行宣傳。”而實際上,被害人都發現,所謂的維護、運營僅僅只是製作了簡易網頁,更新了幾張產品圖片、簡單編輯文字,基本沒有變化,更別談推廣和招商了,沒有一個被害人的網絡平臺曾有商戶入駐。

2019年1月,經部署,嘉定警方將該犯罪團伙一網打盡。

經查,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甲、杜某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區經營A公司,其中,陳某擔任公司財務,王某乙擔任公司技術部主管。羅某、張某、彭某某、賀某某擔任公司團隊組長,管理各自團隊業務員。另有業務員十餘人,負責聯繫接待客戶等,並按照客戶支付的全部費用獲取提成。業務員中還有數人系未成年的某中專學校在校生(均另案處理),畢業前來該公司實習。

經杜某與陶某等人對公司業務員進行話術培訓,由業務員在互聯網上隨機搜索並獲取被害人聯繫方式後,虛構A公司能為被害人的網絡平臺提供“運營、推廣、招商、維護”等服務內容,誘騙被害人至公司。由業務經理或者團隊組長等人負責洽談,騙取被害人簽訂合同並支付錢款;後再由公司其他人員冒充第三方招商公司,虛構擁有入駐被害人網絡平臺的客戶資源等事實,誘騙被害人延長A公司的服務期限,再次簽訂合同並支付錢款。第三方招商公司消失後,被害人也無法追究到A公司頭上,只能自認倒黴。

檢察官說法:

在辦案中,檢察官諮詢了從事網絡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士,瞭解到網絡技術公司一般靠賣技術服務為主,主要的人員構成應該是技術人員,如果是規模在30人左右的公司,開發、測試人員應該在20人左右,而行政、銷售、人事這類部門則不需要太多人。反觀A公司,所謂技術負責人只有王某乙一人,手下“技術員”不超過5人,且專業知識不足以應付網絡平臺運營、推廣等服務。到案人員均供述,A公司僅進行註冊網站、寫軟文發佈、簡易美化平臺排版等成本極低的操作,提供的是“三無”服務——基本無瀏覽量、無商戶入駐、無經濟效益的產生,根本無法實現對客戶的承諾。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18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誇大欺詐行為,簽訂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過程後,並無實際履行能力,沒有有助於客戶平臺推廣的實質性行為,也沒有給客戶帶來經濟效益,涉嫌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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