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有些律師在法庭上對對方出示的任何證據一律不認可,你怎麼看?

程向輝影視傳媒律師


律師在開庭的時候,對對方出示的證據,採取一概不認可的處理方式,並不能達到目的,反而會引起法官的反感。

訴訟過程中,一方出示證據後,會把證據的名稱,證明對象,證明目的說出來。

另一方質證的時候,會對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發表意見,便於法庭從多方面瞭解證據的作用。

如果一方律師一概否認對方證據,顯然不是好的應對策略!因為,證據的原件如何否認?真的假的?什麼態度?否認關聯性是好多律師耍賴的手段,但真實性、合法性也一概否認,會讓法官感覺你就是耍賴,不能面對這些證據。

所以,在法庭上應對證據認真分析,有理有節反駁,而不應該一概反對,一概否認!


法眼掃描


以前,剛好與一個法官閒談過這個問題。

該法官明確表示,其比較反感兩類律師:

第一類律師,就是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動輒持異議,不認可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卻又說不出理由來。

這類律師甚至動輒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斷章取義,將一些非常輕微瑕疵問題放大,要求將這些證據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該法官認為這類律師,要麼是學藝不精,應該回爐;要麼就是一個耍滑頭的槓精。

第二類律師,就是沒有什麼理由,就申請回避。

他曾經辦過一個傳播邪教的案件,辯護律師以他是共產黨員為由,申請他迴避,他就很惱火。

該法官認為這類律師是閒著沒事,找碴來的。

雖然庭審時,法官一臉嚴肅,一絲不苟,其實他也是一個有七情六慾的普通人:

一個法官一年至少審理一百個案件,他也想一個案件只開一次庭,趕快進入下一個案件。

快到中午時候,他也想趕快結束庭審去吃午飯。

開完庭回家吃晚飯的路上,說不定他還在惦記著送他那個七歲大的兒子去那個學校讀書好。

一個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內心也會鄙視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師,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會表現出來而已,因為這樣會授人以柄,讓對方覺得他不夠中立,甚至申請他迴避,給他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但是,法官很可能會在案件的結果上,體現出他對律師的態度的。


王如僧


有些律師在法庭上,對於對方的證據一概不認可,你怎麼看?

這個問題確實不少,有一個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債權人向法庭提供的事實證據非常的紮實,被告律師竟然向法庭陳述的事實是“借款合同簽了,但沒有實際履行”。因為債權人是交付的現金。沒有銀行的轉款憑證,律師就用這一個事實,作為辯駁的理由。實際律師從這一個方面來看,就是忽悠不懂法律的借款當事人,就想利用“合同未履行”為由,達到自己的目的。因為現在是一個信息化的時代,債權人雖然沒有銀行轉賬一類的輔助證據,但從用手機催要借款的通話、短信記錄都能佐證借款的事實。所以,律師一昧的不認可或者指責對方的證據,沒有任何的實質意義。只要有事實,不認可沒有任何的作用。法官會查清、查實事實真相,作出公正判決的。(提供法律服務,專做風險代理)


仁者無敵wnfw


這種律師,有時也會遇到,其實他這樣做,砸自己的牌子,損害自己當事人的利益,並沒有什麼好處。

分析他這樣做的目的,無非兩個原因。

一個是水平實在太低,找不到對方的弱點,但是又覺得自己有塊律師牌子,不能叫法官小瞧,只能亂砍一氣,有沒有用再說。

另一個是,收了當事人的律師費,拿不出合理的辯護方案,但是又要裝出一副賣力的樣子,叫當事人覺得,付給他的律師費值。

歸根結底,實際上主要還是水平太低所致。

法庭上遇到這種水平的律師,法官和對方人員一臉鄙夷的樣子,不用說,他的這些歪理邪說不可能有任何好的結果,要麼被無視,要麼被否定,吃虧的只有當事人了。

以第一個問題為例。被告不認可公證書上當事人的簽名。

法官問:請拿出證據證明。

被告律師:沒有證據。

法官:被告律師意思是需要做筆跡鑑定對吧?可以。筆跡鑑定需要預交五千元鑑定費。如果鑑定結果不支持被告方觀點,這筆費用應當由被告方負擔。怎麼樣?

被告律師。。。

所以說這種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否認的律師,多數是害了本方當事人。


淮北日月升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對在法庭上出示的任何證據一律不認可,若這個律師長期均是這樣的話,說明這個律師不是弱智就是譁眾取寵,根本不懂司法的規律,最終只會損害其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儘量應避免請到這樣的理師,若碰到了,應儘可能早點將其拋棄。因為這樣的律師,不僅不能幫助到當事人,反而可能壞事。

在法庭上,證據的採信自有其規則,不會以你律師是否認可為標準。若對方舉出的證據,程序上來源合法,形式符合證據種類要求,內容與案件相關聯,客觀上能證實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對方當事人便完成了舉證或證明的責任。而如果要否定對方的證據,必須提出相反的證據或充足的理由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僅憑不認可法庭出示的對方證據並未駁倒對方證據,根本不會影響到法庭的判斷。不分情由,一味的不認可對方的任何證據,只會給法官一個無理取鬧,“尋釁滋事"的印象,實際對自己代理的案件和當事人毫無用處,只會是起到相反的作用。

在實際中,只會一味不認可法庭出示對方證據,而不能提出不認可的實質理由和反駁證據的律師,實質是業務技能不精,甚至說是沒什麼真本事的律師。因為他根本沒有事前深入的開展工作,在法庭上舉不出自己(幫助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提不出自己的合理主張,只能靠一味不認可對方的證據和主張,並提出一些毫無意義的看似“高大上"的理由來表演給其代理的當事人看,意思是:“看,我盡力了,我這麼賣力的為你爭取,如果再敗訴就不是我的責任,只能是法官枉法裁判,怪不得我了”,將矛盾引向法庭和法官,其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而這樣的律師,不拋棄又更待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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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我的一個執業30多年的律師朋友代理一起案件時,就因為對委託人(大公司)人人皆知但又不大利於委託人的履約時間段,庭中予以認可,後被偏袒對方的法官特意重複引述,有意將我朋友這方敗訴的原因歸責於律師,轉移矛盾指向。後來,這個公司到處傳:我這個律師朋友收了對方50萬好處費!真是有口難辯!


以律服人


律師懂法但也有耍渾的,鑽一些法律無法約束他的空子。關於您提到的三個問題,筆者才疏學淺只能依照理解做一個粗淺的解答。其一,對方律師不認可公正文書上的簽字,則理應由質疑者舉證真偽的依據,然後,再來審核舉證依據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若無法舉證則請求法官判定公證文書籤字有效,對方律師的質疑不作為有效陳述。其二,對方律師認定銀行流水中轉入的款項是勞務費而非工資,那麼,請出示與當事人簽訂的勞務合同以及支付勞務費的付款依據,即:勞務發票或當事人親筆填寫的勞務費收據。只要是週期性的向當事人支付款項,即:每月都有一筆金額相同或相近的金額轉入當事人的銀行賬戶,勞動合同法即認定為工資。其三,借款案中法官在詢問對方的律師時一問三不知,這種情況下你幹嘛著急呢?等法官發話呀。這要是在以前,把法官換成縣令,驚堂木一拍,大膽刁民膽敢戲弄本官,一問三不知,拖出去重責五十大板,轟出衙門!


北斗星-718-成華


對這樣的律師怎麼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說一下自己的拙見,供各位參考。

第一,關於婚前財產公證文書的效力問題。

本人曾代理的一個離婚案件,對方也是提供了一份所謂的“財產公證書",但是該公證並非公證機關出具,而是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也就是雙方登記結婚時雙方約定將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人代理意見:此文書不具有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另外根據物權法定及物權法的有關約定,不足以證明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公證機關,有關約定僅有贈與性質,但是結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未就涉案財產完成過戶手續,不具有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因此,程律師所稱的公證文書,個人認為無法達到證明目的,但是對方律師對公證文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著實牽強,畢竟公證文書造假可能性不大。

第二,勞動案件中銀行流水的質證意見,有些滑稽。

一般情況下單位會委託銀行代為支付工資,或者用人單位自行支付。所以有關工資的解釋需要結合銀行有無相應的委託支付工資的協議而定,法院認可對方律師意見可能性不大。

第三,借貸糾紛案件,近些年較為多發。本人2017年曾代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訴稱被告之男方因母親治療需要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借款10萬元及律師費/保全費/訴訟費。但是被告女方對有關借款經過卻並不知情,作為女方的代理律師,開庭之前多次提醒主審法官本案有虛假訴訟嫌疑,要求在庭審程序中慎重審查原告本人意見,必要時要求原告本人出庭接受質詢。但最終未能引起審判法官注意,一審判定被告夫妻二人共同承擔10萬元本金及利息、保全費、訴訟費、律師費等有關費用。

二審中,法院調查查明原告與被告男方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撤銷一審判決。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師多次更換,對被告的有關質詢含糊其辭、不置可否。目前本案原告與被告男方已經因涉嫌虛假訴訟被刑事拘留,有關刑事程序仍在進行中。

通過本案可以發現,離婚案件、民間借貸案件極有可能涉及虛假訴訟,需要引起當事人、律師及審判機關的注意與重視,尤其是作為案件代理律師,更需要警醒與慎重,切不可因小失大、抱薪救火,最終得不償失、遺憾終身。

作為律師,可以對案件事實及證據圍繞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發表合理性、合法性質證意見,但是切不可偽造證據、胡言亂語,你的冗長狡辯或許只是給自己尋找臺階,但是永遠不會為自己的庭審表現加分添彩。

律師,不是小丑,不需要滑稽的表演,需要的是負責任的工作與付出!





柳基偉律師


看法官是否認可。

以我為例,對方否認自己曾患精神病,我拿出了之前一個案子中對方為索要精神賠償的判決,明確寫著精神障礙入院二十天。

另一例,對方出具證明內容和調解協議完全不符,甚至連報警時間都對不上,明顯是託關係開的,我提出質疑,結果法官還是認可了對方的說辭采納了漏洞百出的證明。

上述兩個案子,第一個勝訴,第二個敗訴。

而一問三不知或是一種手段或是準備不充分。

這些律師說辭,如果是認真的法官幾乎不會影響判決,但是例外比較多。


踮起腳尖就更接近太陽


關鍵是法官要認可。對證據確實沒有什麼問題的書面等證據,如果律師這樣做,會顯得沒有水平。法官可能會質疑你的能力,認為你是找麻煩的,造成不好的印象。所以不能全部都否定,對於有疑問的,也要大膽的提出來。要提出證明你能力的觀點和理由。而不是一概否定或一律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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