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繳納社保有門道,稍不注意就中招!4大社保誤區,你被套路過嗎?

相信各位身在職場的小夥伴們一定不會錯過最近剛剛發佈的2018年社保繳費基數調整信息!“社保”可以說是我們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個話題,然而不少朋友即使有了一定工作年限,但是對於一些關於社保至關重要的問題依然非常地茫然,所以今天,生活君就想來和大家聊一聊職場中,關於社保的那些誤區!希望能夠幫助有需要的朋友們有效避雷。如果你覺得今天的內容正是你需要的話,就請繼續看下去吧!

繳納社保有門道,稍不注意就中招!4大社保誤區,你被套路過嗎?

過了試用期再繳納社保

很多小夥伴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面試或簽署入職合同的時候,公司表示試用期內非正式員工,公司無義務為其繳納社保。這樣的說辭和做法是大錯特錯而且非法的!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29條法例中明確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中,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也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所以如果大家下次面試的時候再遇到類似的說辭,還是不要猶豫,直接Pas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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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跳槽員工檔案還在原單位為由,不予繳納社保

職場中大部分人都經歷過“跳槽”這一過程,而在人事流動的這一個過程中,檔案移交是特別重要的一環。因此,有一些公司便會以員工檔案還在原單位,未轉到現單位為由,不予繳納社保。事實上,《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因此,即使檔案並不能即使調動到位,但是單位也並不能因為這種檔案沒到位而緩交或者是不交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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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讓員工放棄繳納社保

由於社保是由企業和員工一齊繳納,有些企業會以“為員工減輕負擔”的藉口,勸說員工放棄繳納社保,有一些企業甚至會來給員工發放一些基本的補助費用或者是一些實物來代替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如果按照個人辦理社保繳納這種方式並不可取。個人負擔會很重。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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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基本工資或者基本工資的標準做基數繳納社保

這一點生活君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過,有些企業美其名曰“減輕員工的負擔”,將員工的工資報得很低,讓員工用發票代抵工資,以此來達到逃稅以及減免社保負擔的效果。但事實上,繳納社保的基數應該是根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來繳納。員工工資一般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果低於當月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就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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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生活君今天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社保的那些小誤區,希望能夠對大家有用!那麼,各位小夥伴還有沒有任何想要了解的職場乾貨呢?快來留言告訴生活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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