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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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
第八期
上一期,我们讲到,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这也是假释之所以叫“假”释的原因。
这一期,我们继续讲假释,并引入一个跨学科的概念——“双螺旋”,让你把脑洞开得再大一点。
假释制度鼓励受刑罪犯积极悔改,自新向善,避免罪犯在监狱内承受不必要的刑罚。
怎么判断罪犯已经悔过,剩余的刑罚不再必要,从而可以假释出狱呢?
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确有悔改表现”,另一个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我们把这两个判断标准称为“假释的双螺旋结构”。
这里的“双螺旋”来自生物学的概念。我们知道,生命体的DNA是双螺旋结构,它由两条“分子链”手拉手反向旋转而成。
假释的双螺旋也是反向的。
“确有悔改表现”指向的是过去,评价罪犯过往的改造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指向的是未来,预测罪犯出狱后的再犯罪可能性。
假释所要求的“确有悔改表现”,跟减刑一样,也是通过对罪犯计分考核,并将计分考核的结果(也就是罪犯的考核分)转化为表扬数来判断,不同的只是具体的分数和表扬个数。
下面重点讲假释双螺旋的另一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每个罪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不同,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等也不同,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是,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在两种情况下,法律直接认定罪犯有再犯罪的危险,而排除适用假释。
一种是累犯。因为其已经执行过刑罚又犯罪,再犯罪的危险大,适用假释难以预防其再次犯罪,所以不管对其判处什么刑种和刑期,都不得假释。
另一种是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8种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因为这些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十分严重,行为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大,所以也规定不得假释。
这是假释从严的情况。再看硬币的另一面,假释从宽的情况。
现实中,总有一些罪犯,他们本质不坏,他们的犯罪行为是在特殊情境下发生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往后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比如,广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案”,于欢因母亲遭到侮辱性催债,一怒之下持尖刀捅死捅伤4人,二审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于欢这类罪犯,适用假释时就可以依法从宽掌握。法律在量刑和行刑上都体现了人的温度。
除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罪犯外,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再犯罪的危险小,在适用假释也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以上是从犯罪性质和情节的角度,用“三分法”判断罪犯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接下来,我们从时间的角度继续分析。
认识一个人,需要机遇;了解一个人,需要时间。考察一名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律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时间。具体来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至少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年;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5年。
罪犯假释出狱后,仍要经历时间的考验。这里的时间,就是我们前面几期讲到过的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假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严重违规,就要被撤销假释。实际上,这就表明,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有再犯罪的危险,甚至已经实施了再犯罪。收监以后,一般来说,法律不再给予其第二次机会,假释的大门将对其关闭。
小 结
本期借用DNA双螺旋结构的概念,介绍假释条件中的两个核心“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前者与减刑相类似,后者是假释的特殊条件。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法律也规定了“不得假释”与“假释从宽”的几种情形,这是对有无再犯罪危险的直接认定。此外,“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还可以从时间的角度进行解读。最低执行刑期的要求和撤销假释的具体情形,分别在假释前后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予以贯彻。
好了,本期将假释的内容全部讲完了。
下一期,我们将进入下一个板块——暂予监外执行,敬请期待!
编绘:陈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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