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阜阳两月拘留556名“老赖”!附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阜阳两月拘留556名“老赖”!附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阜阳两月拘留556名“老赖”!附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阜阳两月拘留556名“老赖”!附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6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两级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的情况,并发布全市法院“决胜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阜阳两月拘留556名“老赖”!附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截至6月22日,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4651件,结案6918件,实际执行到位4516件,执行到位标的10.75亿元。

梳理出6个符合“执转破”条件的企业,涉及377个执行案件,已移送一个破产审查。

全市共网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7720(自然人7049+法人671)人次,限制消费5633人,通过媒体曝光“老赖”772人,通过“早堵被窝、晚堵餐桌”集中抓捕活动,拘留失信被执行人556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35件,公安立案16件,查扣车辆67台。

通过以上强制措施,达到了“老赖”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效果,震慑教育了广大被执行人,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阜阳两月拘留556名“老赖”!附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潘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1日19时许,李某某通过电话委托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苏果超市东侧彩票店老板潘某帮助购买打印2012146期双色球彩票,同日21时30分,该期彩票开奖,李某某委托购买的彩票中奖,潘某向李某某隐瞒该彩票中奖的事实,将该中奖彩票交于王某某,让王某某作为该中奖彩票持有人到安徽省福彩中心领奖。2012年12月13日,王某某领取李某某中奖彩票税后款人民币4789200元。2012年12月14日至15日,王某某采取现金支取的方式在阜城十多家农业银行将该笔款取出后藏匿。后李某某以委托合同纠纷起诉王某某、潘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判决潘某与王某某共同返还李某某涉案彩票中奖奖金人民币4839775元。王某某、潘某不服,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皖民二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潘某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李某某向阜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14日,阜阳中院对该案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6日,阜阳中院决定对王某某、潘某予以拘留,2015年1月9日对潘某执行拘留;王某某下落不明,同年1月26日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协助查控。2015年3月17日,阜阳中院将二被告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对潘某及其妻王文静名下的产权证号为2009003189的房屋一套,于2014年11月11日被阜阳中院查封、并依法拍卖。除上述财产外,经执行机关查询,王某某、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5年4月8日,阜阳中院以王某某、潘某将彩票款人民币4839775元隐匿、转移,拒不执行该院判决,已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王某某、潘某分别于2015年5月9日、同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王某某、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王某某、潘某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隐匿、转移涉案款项,明知自己已败诉,应承担还款义务,拒不配合执行,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没有如实供述中奖彩票款的去向,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形,应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十多年前,哥哥张某某和弟弟张某分别出资,购买了颍州区古商城南门附近的相邻的两间门面房。由于该门面房系一处房产分割而来,出口在南面,属于弟弟张某,两套房产中间没有隔离墙,哥哥张某某就从弟弟房产的通道进出,多年来一直实际占有两家的房产进行经营。弟弟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某移交占有的房产,由出卖方在两套房产中间建隔离墙,为张某某在墙上开门。判决生效后,因哥哥张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弟弟张某申请执行。考虑到两人是亲兄弟关系,法院经过实地查看并组织双方协调,但两人均不肯让步,多次执行未果。“江淮风暴”执行攻坚开展以来,颍州区法院将该案列为执行攻坚的重点案件,市中院对该案的执行也非常重视,专门召开执行会议,决定两级法院联动,组织精兵强将进行强制执行。

5月15日上午,两级法院30余名执行干警来到执行现场。法警迅速拉起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姜之涛、颍州法院院长宋景亮在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通过现场的执行指挥车实时连线指挥现场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官来到哥哥张某某经营的字画店中,向他说明了今天来的目的,希望他配合执行,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面对众多执行人员的突然到来,张某某及家属接受不了被强制执行的现状,一再诉说各种理由,不愿意让执行。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法警只好采取措施,将二人强制带离现场。执行法官组织人员清理店内隔离墙位置旁边的物品,工人用砖头砌墙,将两家门面房隔开。一直到下午7时,隔墙砌好,墙面的通道打开,并安装了防盗门,交付给当事人后,执行干警们才撤离现场,案件顺利执结。期间张某某的女儿张某璐因一再阻止现场工人施工,严重妨碍执行被司法拘留。

当天,法院除邀请检察院派员现场进行执行监督外,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属地街道办事处的干部和媒体记者对执行活动进行了全程见证,相关媒体对执行过程也进行了直播,上万人浏览、留言,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除检察机关到场依法进行监督外,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辖区干部进行现场见证,媒体对强制执行过程也进行了直播,将执行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和监督之下,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执行工作公开、公正、规范。

案例三

陶某某申请执行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常某拖欠陶某某货款一直未还,陶某某诉至颍州法院,经审理判决常某偿还陶某某货款41560元。判决生效后,常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陶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常某送达了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期限内申报财产。

经网络查控,常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面对强制执行,常某表示,大不了拘留我15天,颍州法院遂以“拒不报告财产”为由对她司法拘留15天。

在拘留期间常某仍以没有钱给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又以“拒绝履行义务”为由再次予以司法拘留15天,并在首次拘留届满前在拘留所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面对二次拘留,常某傻脸了,不是说只能拘留一次吗?我不能再蹲了啊。

她连忙联系家人还款。在二次拘留的首日即常某被拘留的第16天,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当场支付11560元,余款分期给付。常某后被提前解除拘留。

【典型意义】

司法拘留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制裁措施之一,其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产生最有力的威慑作用,是执行工作中的“杀手锏”。但有部分顽固的“老赖”,认为法院最多拘留15天,扛过去就行了,导致有时拘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本案中实施“二次”拘留,是以不同的法定事由分别采取拘留措施,形成连续拘留30天,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将造成较大的影响,从而对被执行人产生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极大打击了拒执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案例四

韩某申请执行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被执行人邢某某因经营需要,多次从韩某处购买煤矸石,共计货款236600元。但之后邢某某拖欠货款不支付。韩某起诉至临泉法院,法院于2017年8月依法判决。判决生效后,邢某某并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韩某2017年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料案件刚进入执行程序不久,被执行人邢某某突发急病去世,加大了案件的执行难度。申请人韩某得知此状况后更是心急如焚。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开展以来,临泉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邢某某的妻子,向其说明案件情况并进行法律释明工作,廖女士表示:我丈夫欠了别人的钱肯定是要还的,我作为他妻子理应替他把钱还上。她承诺凑齐钱款还给韩某,申请人韩某也表示自愿放弃部分款项,二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5月21日下午,廖女士带着115000元现金主动来到法院,在执行人员的见证下将现金交给韩某,又现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10万元转给韩某,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临泉法院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期间,通过多平台立体式的宣传,扩大执行风暴社会宣传面, 营造执行声势,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以正向激励促诚信,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讲诚信的良好氛围,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构建社会基础。

案例五

梁某申请执行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

梁营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梁某是梁营村民委员会村民,前些年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过程中,申请人承建村里的公共设施,自2015年以来欠下近5万元,几年内多次向该村委会说明情况,但无人过问。

由于原村干部调离岗位,现任领导不予处理,无奈之下,梁某诉诸法院,判决后,梁营村民委员会一直没有履行。执行法官接到该案后多次与村主任联系,村委会梅主任表示村里没有钱,需要镇里拨款后才能履行。一拖再拖,申请人对此怨声载道。“江淮风暴”执行攻坚开展以来,执行庭干警强制将村委会主任从村委会带离,督促其及时履行,并与该镇党委书记协调,说明了这次“江淮风暴”行动的重要意义,告知其各级党委政府都应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该书记当即表示大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并督促该村委会立即履行。当申请人拿到执行款后,激动不已,连连说道:“多年的欠款拿到了,多年的心病忠于根除了。感谢法院为老百姓主持公道”。

【典型意义】

由于被执行人是基层组织,直接与老百姓的生活打交道,应当树立百姓对基层组织的信任。这次行动得到基层党委政府理解与支持。也体现了多部门联动机制的效果。

案例六

李某等12名农民工申请执行

李某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李某等12名同村村民受李某德雇佣,在无锡一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工程完工后,李某德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李某等12名同村村民受李某德雇佣,在无锡一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工程完工后,李某德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李某等人多次催要,李某德始终拒绝发工资。李某等12人无奈将包李某等人多次催要,李某德始终拒绝发工资。李某等12人无奈将包工头李某德起诉至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该案立案受理后,法官经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到李某德当时结清农民工工资有困难。12名农民工考虑到尽快拿到生效裁判文书,主动在劳动报酬总数上做出让步,2017年8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德于2018年2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等12名农名工劳动报酬88469元。

然而,12名农民工的让步并没有让李某德主动结清一分钱工资。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到期后,李某德仍然没有履行。李某等12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移送执行局以后,执行员及时向李某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起初李某德对此置之不理,以为可以躲过去。执行员随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李某德有一处房产,随即按照法定程序查封了该房屋,并向李某德送达了查封裁定书。李某德这才意识到法院在动真格,主动要求与李某等12名农民工和解。考虑到李某德在案件审理阶段就违反调解协议逾期履行,执行员要求在执行阶段李某德必须执行到位,以更好的保障12名农名工的权益。最终李某德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和解,申请执行人经过深思熟虑也同意和解,但由于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始终未履行,执行法官出于职业敏感,意识到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很可能依然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不能做到案结事了。

为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做通当事人工作,要求被执行人当场履行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农名工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案例七

颍上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

江西建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颍上某建材公司因与江西建工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向其提供混凝土,并按时供货,其却一直久拖不付货款。建材公司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江西建工某公司应支付颍上某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9719376.96元。判决生效后,江西建工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判决,颍上某建材公司遂于2018年4月26日向颍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颍上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江西建工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全方位查控其名下的财产。但江西建工某公司在接到法律文书后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颍上法院承办法官南北横跨皖赣千里执行,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时扣划至法院账户,完美执结了一起涉案标的及利息达990多万元的执行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视法院生效法律判决,逃避执行,对申请人颍上某建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是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拖后腿”,颍上法院及时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不惧辛苦,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实现。

案例八

阜阳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汤某平等

申请执行安徽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申请人汤执平于2017年1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随后陆续接到多个申请人向界首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涉及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总执行标的376万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界首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该公司股权等财产也已被查封。同时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安徽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有电动车电池、铅球、铅粒等资产处分、转移达数千万元。近日,界首法院已对该被执行人单位法人以拒执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侦查。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名外来务工者,界首市为全国城市矿产基地,被执行人安徽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当地颇有名气,该系列执行案件在社会上影响较大,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逃避执行,擅自转移、处分资产达数千万元,该行为已经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单位犯罪,界首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打击了抗拒躲避执行的行为,在当地蓄电池生产企业界引起震动,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老赖,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经济环境。

案例九

太和县环境保护局

申请执行安徽某科技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太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28日对安徽某科技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被执行人安徽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12月在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建设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目,且于2015年6月份投入生产,在环保局检查时,并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太和县环保局遂对该公司做出责令停产生产,罚款120000元的处罚。

处罚作出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遂向太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厂区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说明法律后果及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及时按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公司及时将该案执行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上的一大亮点。该机制的建立,有效地缓解了执行案件查找被执行人难、查找被执行财产难的痼疾,有力地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案中安徽某科技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这一做法有效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推进了依法行政,增强了环境保护的执法刚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特别是将违法企业录入失信“黑名单”,将使不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强制执行,迫使企业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愿违法。

案例十

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孟某、王某、王某某与贾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诉至阜南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贾某拆除从原告王某、孟某、王某某楼房后6米以内、东西宽12.9米内的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并停止对孟某、王某、王某某的住房土地使用权的侵占。一审判决后贾某不服,上诉至阜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16年1月22日该县法院对被执行人贾某实施司法拘留。当日贾某妻子张某到该县法院办公楼,跨坐三楼窗户上,讲如不放贾某就跳楼,后在该县法院领导的制止下,没有得逞;1月26日张某又到该县法院胡闹被制止;1月27日提前解除拘留被执行人贾某,让其出来回家照顾生病的妻子张某。

2016年8月18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在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贾某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贾某履行了义务,有悔罪表现,该县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决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贾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有效地打击地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教育、震慑了一批潜在“老赖”,营造打击一批、震慑一片的强大执行声势,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阜阳两月拘留556名“老赖”!附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老赖”,无处可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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