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于都法院发布3起涉毒品典型案例

陈某制造毒品案

于都法院发布3起涉毒品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陈某在张某(已判刑)的安排下,在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过程中从事搅拌、搬运等工作,共用时三天两晚。案发后,陈某等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氯胺酮毒品疑似物449.703千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为84.6%。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从事搅拌、搬运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以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氯胺酮是一种精神药品,具有麻醉作用,滥用氯胺酮会产生认知障碍、引起幻觉,社会危害很大。近年来,滥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之势,制造氯胺酮犯罪多发。本案中,

被告人陈某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从事搅拌、搬运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参与制造毒品数量及社会危害大。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

刘某贩卖毒品案

于都法院发布3起涉毒品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邱某、赖某、王某(均已判刑)商议,由邱某出资购进毒品一起销售。邱某来到刘某出租屋叫刘某介绍卖家,刘某联系卖家并带邱某在一宾馆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90克,并告知邱某如何贩卖毒品获利。

购买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邱某、赖某、王某以150元至200元一小包不等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20余小包,获利3000余元。2017年5月,公安机关在赖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1.21克,在王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1.20克,在邱某出租屋内搜查出甲基苯丙胺净重64.23克。经鉴定,在赖某、王某、邱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查,刘某曾在201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201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介绍卖家,参与并促成了毒品交易,且告知邱某等人如何贩卖毒品获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曾二次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的毒品犯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较为常见,且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帮助作用,社会危害性大。刘某为邱某等人介绍毒品卖家,参与并促成了毒品交易,且还告知如何贩卖毒品获利,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刘某曾二次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的裁判体现了法院通过坚决打击、严惩毒品犯罪,警示毒品犯罪分子的作用。

卢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于都法院发布3起涉毒品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卢某与钟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前往某宾馆,卢某以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开房。在卢某所开房间内,钟某利用宾馆的塑料矿泉水瓶及随身携带的材料制作了吸毒工具,取出冰毒并提出吸食,钟某、卢某等人先后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经检测,钟某、卢某等人的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卢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容留他人吸毒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卢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给社会带来危害。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住房、出租房、办公室等,还包括行为人在宾馆、酒店、浴场等公共场所开的房间。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名的成立。

策划|王潍、段观连 编辑|刘姝君 校对|叶海林

来源| 于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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