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扫黑除恶丨称霸芳村15年,“黑老大”被判死缓

扫黑除恶丨称霸芳村15年,“黑老大”被判死缓

扫黑除恶丨称霸芳村15年,“黑老大”被判死缓

称霸芳村15年,“黑老大”被判死缓

强收保护费、偷电1200多万元、借夜总会纵容毒品、代理网络赌博数千万元……盘踞广州荔湾芳村15年的涉黑团伙“黑老大”陈志伟(绰号“地主伟”),身背13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820万元。

法院查明,陈志伟从2002年起在广州市原芳村区经营新焦点迪士高酒城、花地酒店夜总会、游戏机室、网吧、餐厅,期间拉拢朱军、陈志明等7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纵容毒品贩卖、游戏机赌博,牟取非法利益,建立了以其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逐步发展壮大,在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百花路、长堤路等多地又陆续开设了夜色歌舞厅、本色酒吧等场所。

该组织以经营娱乐场所等为掩盖,在各个场所内及周边,大肆实施一系列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敲诈勒索案、盗窃案、容留他人吸毒案、妨害作证、窝藏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行贿案、高利转贷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等严重后果,长期称霸荔湾芳村区域,严重破坏当地公共秩序、经济生产生活秩序。

2008年开始,经陈志伟等股东决定及其他股东知悉并同意,该组织采用更换高压电流互感器、破坏低压电表等方法窃电,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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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陈志伟、邓国权取得“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等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招募下级代理,发展会员,与下线交收资数千万元。该组织在其经营的家福酒家等处开设“嗨房”,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攫取高额利润。

2009年9月~2013年4月,组织成员邓建民、邓志豪以胁迫手段向在涉案酒店工作的被害人郑某莲、曾某娟强行索取每人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保护费,共计13.2万元。 2007年5月~2010年11月间,组织成员邓建民、王建立等人以胁迫手段向在涉案歌舞厅工作的被害人张某盛强行索取每月1500元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为隐匿真实收支情况,该组织还销毁了场所财务原始单据,制作内外两套财务记录。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楼销毁的会计凭证涉及的总收入为9700余万元。

为争夺势力范围,“坑梓黑帮”聚上百人斗殴

自21世纪初开始,绰号叫“小公鸡”的杨昌辉纠集了被告人黄永贵、黄松、李建军、许治华、扶万兵等大批社会闲杂人员,在深圳市原龙岗区坑梓镇(现坪山区坑梓街道)一带争勇斗恶,为非作歹,实施了一系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被当地百姓称为“坑梓黑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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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昌辉通过非法排挤其他竞争者或强迫他人挂靠其经营的深圳市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等手段,在坑梓一带的建筑市场取得强势地位;又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他人转让林果场、水库经营权等强迫交易犯罪;在该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胁的情况下,以“谈判”“协商”“调解”等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该组织的多名成员为逞强争霸、报复他人,或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非法敛财,而按照组织的惯例或经杨昌辉默许,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地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下,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昌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昌辉等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祖籍贵州的杨昌辉组织、领导的四川、重庆帮自21世纪初就与“王氏家族”组织、领导的贵州、潮州帮在深圳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一带逞强斗狠,争夺势力范围。2005年9月20日晚,坑梓影剧院前,杨昌辉组织的14人,持刀具、钢管与对方组织聚众斗殴。导致一人身中多刀被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杨昌辉将许治华及其手下诸多贵州籍马仔收入麾下,进一步扩充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势力。2008年,“王氏家族”因为许治华的举报被公安机关彻底铲除。至此,以杨昌辉为首的黑恶势力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一带一家独大,其势力范围渗透、辐射到与坑梓街道相邻的惠州市下辖区、镇中,如淡水镇、秋长镇。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许治华、徐华丰、吴海光、扶万兵、王仁发与“丰顺帮”聚众斗殴事实就发生在惠州市秋长镇白石村。此次聚众斗殴,双方聚集人数多达一、二百人,以杨昌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而共同实施”,也是按照组织的纪律规约实施的,符合组织利益、宗旨,体现了组织意志,应当认定为组织犯罪。

两单案件中,杨昌辉均没有直接参与,都是手下去作案,表面是许治华等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看似与组织无关,实际是为组织树恶名,打击对手,争抢势力范围,为组织造势、立威。杨昌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横行汕尾以黑养商,长期行贿谋求保护

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黄萍与邹小帛(已死亡)成立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后以此公司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黑护商,称霸一方,严重破坏汕尾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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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该团伙通过荣泰公司非法采沙,强迫民众转让酒楼和购买其公司旗下经营的冻肉,承包经营蚌场并殴打、驱赶在汕尾港采蚌的民众。未经国土部门同意转让安置用地、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其组织成员提供作案工具、经费和报酬,以商养黑。

该组织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妨害公务,致使当地执法人员不敢再对其非法开设的沙场和其经营的冻肉业务进行执法检查。因开发土地与村民发生纠纷后,纠集了四五百人携带非法购买的8支猎枪和一批猎枪弹、刀、棍等准备斗殴,砌围墙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以黑护商。此外,被告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致使多起犯罪行为受到包庇、纵容。

2016年9月2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对黄萍处以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黄萍等14人上诉。2017年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在当地影响重大,被告人黄萍等人通过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殴打采蚌群众以及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黑护商严重破坏汕尾地区经济社会秩序,长期行贿谋求保护。

记者了解到,案件中被指控违法犯罪事实共有22起,18个罪名,22名辩护人参与庭审,案卷近200册,庭审共进行31个工作日。

利用村委书记身份垄断村辖工程,刘永添获刑20年

广州中院日前对刘永添等5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主犯刘永添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零二十万元,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决其他53人二十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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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审理查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刘永添利用其村委书记的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2004年刘永森在与刘旭坚合伙承接工程中发生矛盾,同年12月24日,刘永东等经请示刘永添后,纠集多人手持猎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在刘村村委门前,对刘旭坚的弟弟刘旭勇等人进行追打以及砸烧对方车辆,最后刘旭坚被迫退出与刘永森合作的工程。此事件标志着以刘永添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刘村形成了强势的“村霸”地位。

2008年至2016年期间,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纠集孔永熊等人,带领公司业务员、手下工仔、各自社员等人,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或滋扰、聚众造势、阻拦施工等非法手段争抢工程、排挤竞争对手,或向非刘村的工程队及供应商索要“地材费”、“管理费”、“茶水费”等作为补偿。同时,刘永东、陈镜登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迫使施工方将工程的混凝土供应业务交由穗强公司承接,从而收取穗强公司支付的高额业务费作为回扣。

法院认为,刘村村委的主要负责人刘永添定下“利益只能由本村人享有,外人不得享有”的不成文规矩后,宏盛工程队、穗强公司、砼胜工程队都服从于这一规则并且有组织地付诸于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穗强公司朱志高还要求在“公司与他人争抢混凝土业务发生纠纷时,公司所有人员都必须赶到现场帮忙”。该犯罪团伙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经济利益巨大,其中可以认定的强迫交易的工程总额达9337万元,敲诈勒索金额合计131.58万元,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发放组织成员的股份分红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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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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